• 台灣網移動版

    台灣網移動版

共用單車禁入社區成共識 但“單車山”誰來及時搬?

2018-03-20 16:10:00
來源:北京晚報
字號

  共用單車禁入社區已成共識 但小區監管力量還未跟上

  這些“單車山”誰來及時搬?

  在最近的市非緊急救助服務中心12345市民訴求中,仍有很多市民反映小區裏共用單車“成災”。對於共用單車的管理,物業難在哪兒?記者進行了調查。

  問題

  車放久了一身泥

  “我們樓門前的共用單車橫倒豎臥,跟山似的,誰能把它們清出去?”朝陽區花家地南裏居民很著急。

  記者在花家地南裏小區看到,“橫倒豎臥”的共用單車,在大院裏不下百輛,幾乎市面上所有品牌的共用單車,小區裏都能瞧見,小區的每片綠地裏,各色的共用單車堆在一起,有的靠著樹,有的躺著,靠近觀瞧,有缺零件的,有車圈擰了的,最普遍的情況是一身泥早已遭人嫌棄的。小區11號樓前,上百輛共用單車堆起來的小山挺“壯觀”,居民們説這是近期集中清理還沒來得及處理的,可堆了這麼多,小區裏的共用單車仍然到處都是。

  居民提到,一場小雪後,小區裏的共用單車怕是流轉更困難了。街面上的共用單車有工作人員來維護,雨雪以後,車是有人擦的,小區裏的共用單車卻只能是維持著臟兮兮的樣子,更沒人選用了。“這不是自家的車,能騎上就走的共用單車隨處可見,誰出門還專門為共用單車備一塊抹布呢?這些臟了的車就更沒人動了。”

  問題

  單車堆成小山包

  東三環南路46號樓曾是北京人民機械廠宿舍。居民反映,最近一段時間,小區裏的共用單車越來越多。由於該小區屬於老舊小區,內部公共空間有限,很多進入小區的共用單車就只能停在樓前僅有的一小片空地上。慢慢地,由於損壞、變臟等原因無法使用的車越來越多。為了找地兒停車,有人就開始把這些無法使用的車堆起來,久而久之樓前就形成了一座單車堆成的“小山”。

  前天中午,記者來到該小區轉了一圈後發現,在該小區兩棟樓前各色共用單車被堆在一起。這些單車分佈在樓門出口、信報箱及設有運動器械的小廣場旁,對居民的出行和日常生活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進的多,出的少,很影響人。”對於小區內的共用單車,一位住在該小區的居民如此評價。“大量共用單車停放,不只影響行人。有時樓前單車太多,回來晚的人就會見縫插針地把單車停在汽車間。早上本來就趕時間,有時下樓還得先把停在車前的單車搬到不礙事的地方才能把車開出去。”

  小區的居民表示,共用單車對於方便出行固然有幫助,但堆積在小區內的車輛不僅影響了居民的出行,也很浪費資源。希望使用者能夠妥善停放,也希望有關部門和單車公司能夠加大引導和管理的力度。

  ■探因

  監管力度不大

  在不少開放式小區裏,有的小區門前有“共用單車禁入社區”的標識,但小區裏停車問題依然嚴重。

  很多物業工作人員説,共用單車禁止駛入社區,目前從物業管理角度來看,只能是提倡、説服。對照物業管理的相關法規,共用單車仍算新生事物,從根本上物業很難制止這種現象。去年此類提倡比較多,剛剛試行的時候,還有很多業主不理解,甚至因為保安阻止業主騎車進去,鬧了不愉快。“説到底,共用單車不進社區,是共用單車運營方制定的,運營方不是物業的上級單位,騎車人與運營方的協定,物業卻來‘買單’?想不明白。”

  很多物業也提到清運問題,一些負責的物業説他們從社區拿到了各家共用單車清運人員的聯繫電話,可真的聯繫清運,卻也很難。就拿很多社區裏都有的共用單車堆成小山現象來説,因為各方只負責清運自家的共用單車,物業不得不反覆清點,社區裏到底有哪些品牌的共用單車,然後還要分門別類進行歸總,以便對方一次性清運,日常工作本就繁忙,這無形中加大了負荷。“我們找個卡車,把共用單車搓堆兒,扔到街面上恐怕更不合適,究竟怎麼辦才好。”

  ■建議

  大家達成共識

  目前,也有很多社區志願者談到了今年的新問題。以前社區裏的共用單車,志願者會負責整齊碼放,離社區大門近的,大家搭把手,抬出去。現在有的公司推出了共用電動車,這些電動車根本抬不動,在小區裏擋著路停放很氣人。“電動車在社區裏難以流轉甚至破損,那問題就不只是佔路了,還有安全隱患啊。”

  有專家提到,共用單車的問題從表面上看,它的性質介於公司産品與公共財物之間,比較模糊,究竟是單純靠騎車人與運營方之間的契約來約束,還是像公共財物一樣,很難界定。

  專家説,社區裏的公共財物,物業責無旁貸地進行維護,因為物業與業主之間是存在契約關係的。但共用單車不同,契約只存在於運營方與騎車人之間,無論是物業還是志願者,這無疑都是在給運營方“義務勞動”。專家建議,從物業的公約、管理辦法上來看,騎車人也是社區的業主,亂停放的行為讓廣大業主不滿,自然有制止的權利,這個權利是廣大業主賦予的。眼下面對小區裏的各類問題,一個小區健康的發展模式,稱作“業主説了算”。物業的各種權利與義務,通過業主大會的形式,在不違反政策法規的前提下,從業主層面達成共識,再委託物業來認真執行。

  本報記者 景一鳴 陳聖禹 文並攝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