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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慈善名義騙取財産 將寸步難行

2018-02-27 11:10:0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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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報記者 任歡

  今年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等40個部門和單位聯合簽署了《關於對慈善捐贈領域相關主體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

  據悉,《備忘錄》明確了聯合激勵和懲戒對象的範圍,向社會告知哪些行為屬於引導鼓勵的,哪些行為屬於堅決打擊的。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巡視員李波在民政部24日召開的2018年第一季度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隨著《備忘錄》的簽署,慈善領域正式納入社會信用管理的總體範疇”。

  褒揚誠信,懲戒失信

  李波介紹,《備忘錄》明確了2類激勵對象和5類懲戒對象。激勵對象中,不僅包括民政部門在行政管理的評估工作中獲得良好等級的慈善組織,還包括有良好捐贈記錄的捐贈人,特別是在扶貧濟困領域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懲戒對象中不僅包括民政部門在日常管理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慈善組織,還包括這些慈善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包括在慈善捐贈相關活動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擔責任的捐贈人、受益人,以及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的假借慈善名義或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産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據介紹,《備忘錄》為慈善捐贈領域提供了26項激勵措施。其中,民政部門為守信慈善組織登記事項變更、相關業務辦理建立綠色通道,為守信捐贈人在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孤兒收養、婚姻、殯葬、社會救助、優撫安置等民政業務中提供便利服務。有關部門為守信慈善組織和企業捐贈人在信用記錄、參加政府招標供應土地、獲得稅收優惠等方面提供便利或者是優先,還為守信捐贈人在學習培訓、中小城市落戶、公派出國、航空購票等方面提供便利或者是優先。

  李波表示,《備忘錄》還制定了24項懲戒措施,“例如:民政部門將對失信慈善組織按照有關規定降低評估等級;對失信慈善組織負責人,在其今後申請登記新的慈善組織、參與慈善活動事中事後監管中給予重點關注。民政部、人社部、住建部共同將失信受益人資訊作為在同一時段內認定低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保障性住房對象,以及復核其救助保障資格的重要參考。有關部門對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産品不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的要依法追究其産品安全責任,將失信主體的失信資訊協調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向社會公佈。”

  讓守信者處處受益,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慈善活動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一旦發生虛假、欺詐、濫用財産等行為,對公益慈善事業和社會公信力都會帶來嚴重損害。

  然而過去,民政部門對於登記的慈善組織僅能進行行政監管,對慈善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只能進行行政執法,對捐贈人、受益人的失信行為則沒有直接懲戒的手段。李波表示,《備忘錄》的出臺,既強化了對違法違規慈善組織的懲處力度,又加大了捐贈人、受益人的違法違規成本,對動員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監督也提供了制度保障。

  據悉,《備忘錄》由40個部門會簽,這麼多部門如何運作實施好聯合獎懲機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金融司信用處處長李慧介紹,應對挑戰主要依靠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平臺目前已聯通所有省區市和44個部門還有60多家市場機構,累積歸集的各類信用資訊超過了132億條。“我們建立了一個聯合獎懲的子系統,以《備忘錄》來説,民政部作為發起部門,向平臺定期推送並且動態更新慈善捐贈領域聯合獎懲的對象名單的資訊,平臺定期向各個部門推送共用的資訊,各個部門下載資訊之後嵌入到各自的運作監管和行政審批的流程中,依照《備忘錄》約定的內容來實施聯合獎懲的措施,並且將實施的成效及時反饋到平臺中。”

  “同時,我們也建立了一個異地處理的機制,包括有一個動態調整的機制,就是在實施聯合激勵的過程中,如果其他任何部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聯合激勵的對象有違法失信的行為,要及時推送給平臺,平臺經過比對和核實之後就要將這個對象從聯合激勵的對象名單中剔除,不再作為聯合激勵的對象。同樣的,如果是聯合懲戒的對象,失信的行為得到了糾正,或者進行了信用修復,或者已經超過了效力的期限,也可以及時從聯合懲戒的對象中退出,解除其懲戒措施。”李慧介紹。

  李波介紹,2016年以來,由國家發改委牽頭,會同多個部委和單位陸續簽署了5個守信聯合激勵備忘錄和30個失信聯合懲戒備忘錄,旨在通過不同領域對相關主體的聯合激勵和懲戒,逐步構築社會信用體系。“慈善事業彰顯愛心善心,慈善活動人人可為,慈善捐贈中的行為直接反映一個人、一個企業的道德底線和誠信品格,慈善捐贈納入信用管理,進一步豐富了我國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的內涵。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經簽訂和正在簽訂的數十個信用合作備忘錄中,絕大部分是對失信行為實施懲戒;而慈善捐贈是繼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青年志願者之後,第3個對個人、企業和有關組織給予信用激勵的領域。《備忘錄》中的有關措施,例如‘將守信記錄納入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授信的重要參考’‘作為納稅信用評價的重要外部參考’等,都將對社會誠信産生積極影響。”

  《光明日報》( 2018年02月27日 03版)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