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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解讀《企業年金辦法》:擴大適用範圍等

2018-01-23 15:2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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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月23日電 據人社部網站消息,人社部、財政部2017年12月18日印發《企業年金辦法》。近日,人社部養老保險司司長聶明雋參加人社部門戶網站線上訪談時表示,對比2004年的《企業試行辦法》,《企業年金辦法》主要有八個方面的變化,包括弱化企業年金的自願性質,下調籌資規模上限,適當放寬待遇領取條件,擴大適用範圍等。

  聶明雋介紹,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合理區分政府、單位和職工的養老責任,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其中,企業年金指企業及其職工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通過集體協商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聶明雋稱,2004年,《企業年金試行辦法》頒發,截至2016年底,全國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7.6萬戶,參加職工2325萬人,企業年金基金積累額1.1億萬元,相較2007年建立企業3.2萬戶,參加職工929萬人,積累基金1519億元,有了一定程度發展,初步顯現了補充養老的作用。同時,《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施行10餘年來,也顯現出一些問題,如部分條款不適合市場發展變化的需要、與現行政策不平衡、不利於保護職工企業年金權益、覆蓋面偏窄等。

  聶明雋強調,制定出臺《企業年金辦法》,是貫徹落實全面建成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要求的具體舉措,也是進一步完善企業年金制度的內在要求,有利於進一步激發企業及其職工建立和參加企業年金的積極性,擴大企業年金覆蓋面;有利於促進企業長期發展,以及更好地保護職工的企業年金權益;有利於適應市場發展需要,促進企業年金市場健康發展。

  聶明雋介紹,對比2004年的《試行辦法》,《企業年金辦法》主要有八個方面的變化。一是弱化了企業年金的自願性質,鼓勵引導符合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二是下調了籌資規模上限。企業繳費不超過年度工資總額的8%(《試行辦法》為8.33%),企業和職工繳費之和不超過年度工資總額的12%(《試行辦法》為16.67%)。三是對企業繳費分配差距作出限制。企業當期繳費分配至職工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平均額的5倍。四是增加了企業年金方案變更、終止,以及中止和恢復繳費的內容。五是明確了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的歸屬規則。六是適當放寬了待遇領取條件。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企業年金。七是完善了待遇領取方式。職工達到領取條件後,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産品。八是擴大了適用範圍。《企業年金辦法》不僅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可以建立企業年金。

  對於“建立企業年金對企業及其職工有何益處”話題,聶明雋表示,一是有利於企業長遠發展。企業年金所具備的延期支付功能、可以適當向關鍵崗位和人才傾斜的靈活的分配辦法、權益歸屬規則所具備的約束功能,能夠較好滿足企業吸引和留住人才,穩定職工隊伍的需求。二是有利於提高職工退休後收入水準。職工參加企業年金,和企業共同向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繳費,通過長期積累和投資運營,可以實現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的有效增值,有利於退休後在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另外增加一塊收入,提高生活水準。特別是企業年金遵循信託法原則,基金具有獨立性,運營嚴格規範,能夠保證職工在達到條件後領取待遇,不會被企業或者管理機構等挪作其他用途,也不受企業解散、撤銷、破産等情況的影響。三是可以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符合國家規定的繳費部分,企業繳費可以在稅前扣除,個人繳費可以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已經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如何做好相關銜接工作?聶明雋介紹,對於已經生效的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辦法》設置了一年的變更過渡期限。在《企業年金辦法》出臺後,已經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其企業年金方案內容與《企業年金辦法》要求不一致的,應當變更企業年金方案,將變更後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相關要求,重新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企業年金辦法》將於2月1日施行,下一步將如何推動企業年金髮展?聶明雋表示,一是多種途徑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加強企業年金知識的普及,提高企業年金影響力。二是推動各地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勇於嘗試,鼓勵和引導更多具備條件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擴大企業年金覆蓋面。三是指導各地人社行政部門認真細緻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