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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就慈善資訊披露徵意見 專家稱存問責缺失

2011年08月29日 09:37:14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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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25日晚上7點多,前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司長王振耀一臉疲憊地出現在北京師範大學京師大廈裏,剛剛下了飛機的他馬不停蹄趕到第二屆公益媒體研修班的現場。這位從政壇走入民間的公益人此刻感覺有些欣慰又有些不滿。就在兩天前,由他在兩年前推動的中國慈善捐贈資訊透明細則——《公益慈善捐助資訊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終於出場。

  “終於出臺了,挺好!但還是有些地方不太妥當,為什麼叫‘披露’呢?我當年的想法就是應該叫‘公開’,披露聽起來有點像是針對一些不一定非要公開的秘密資訊內容,而公開就更正式,並有面向社會公眾的意思。”王振耀説。

  中國的管理太粗放,許多事情即使下面的人想做也不知道怎麼做,沒有具體的要求和規定。

  資訊披露主體更全面紅十字會資訊未涉及

  王振耀是個追求落實細節的人,對於中國的行政管理方式,他常用“粗放式管理”來形容:“許多事情即使下面的人想做也不知道怎麼做,沒有具體的要求和規定。”而這一次的意見稿,最大的特點就是出現了許多具體細節説明。

  此次徵求意見稿,對資訊披露主體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解釋:資訊披露主體是公益慈善類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群眾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參照實行。

  而此前于1999年出臺的《公益事業捐贈法》在資訊披露方面的規定則非常原則性,只有一句話規定“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産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同時,2004年的《基金會管理條例》、2006年《基金會資訊公佈辦法》只能約束基金會,而且規定也尚不如此次意見稿具體。

  清華大學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對此表示,明確資訊披露主體非常有必要,以往人們只關注少數公募基金會的資訊披露情況,其實非公募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同樣接受社會捐贈,也應該披露捐助資訊。

  關於《指引》中對“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群眾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為何只用“參照執行”的提法,鄧國勝表示:“因為這是民政部出臺的《指引》,地方政府、公益性事業單位等由於並非在民政部門登記,因此只能用參照實行的説法。”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則更進一步稱:作為“指引”本身效力就很弱,“參照執行”的實際意義更小。

  雖然此次資訊披露主體較以往有所增加,但近段時間曾引起爭議的紅十字會仍未出現在“指引”辦法之內。根據現行法律,紅十字會的相關管理制度仍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相關規定為準。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