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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資訊披露將規範 重大事件捐贈24小時內公開

2011年08月24日 09:21:54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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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民政部公佈《公益慈善捐助資訊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擬規定慈善組織及政府部門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後一個月內,向社會披露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的詳細資訊。民政部相關負責人稱,該指引是公益慈善領域第一個資訊披露行業規則,今後還有望在《慈善法》中體現。

  披露內容 捐贈數額及用途等

  指引明確,資訊披露主體是公益慈善類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群眾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參照實行。

  指引提出,資訊披露內容包括5個方面:接受捐贈機構資訊、募捐活動資訊、接收捐贈資訊、捐贈款物使用資訊以及機構財務資訊。其中,募捐活動資訊需要公佈募集款物數額及活動目標、募集款物的用途、募捐活動的合作夥伴、募捐活動的方式(義演、義賣或是其他)、募捐工作成本及開支情況等;接收捐贈資訊包括接受捐贈款物時間、捐贈來源、接受捐贈款物性質(定向捐贈或非定向捐贈)、接受捐贈款物內容(捐贈類型、捐贈數額)等。

  指引特別提出,捐贈款物使用資訊除了要公佈受益對象外,還要公佈受益地區,並應註明省、市、縣及其具體受益地區,以及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的時間和數額、捐贈活動和項目成本、捐助效果(圖片、數字、文字説明)等。

  披露時間 30天公佈款物用途

  指引提出,資訊披露主體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資訊分類披露,其中,日常性捐助資訊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後的7個工作日內披露捐贈款物接收資訊;重大事件專項資訊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後的24小時內披露捐贈款物接收資訊或按有關重大事件處置部門要求的時限披露。

  指引提出,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資訊應採取動態方式及時披露,一般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後一個月內向社會披露,並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後續資訊,資訊披露間隔時間不應超過6個月,使捐贈人和社會公眾及時了解捐贈款物使用進展資訊。

  同時,公益慈善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次年4個月內對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披露。

  民政部表示,公眾可于8月31日之前提出意見、建議,信箱wp@mca.gov.cn,聯繫電話(010)5812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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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規要求更“細緻”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慈善和社會捐助處處長鄭遠長介紹,目前,針對慈善組織資訊公開的規定,只在《基金會管理條例》中有所體現,且只是提出“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等”,此次公佈的指引(徵求意見稿),針對性更強,在資訊披露的內容、時間、方式等方面規定更加細緻、具體、規範。

  “這是我國公益慈善領域第一個資訊披露行業規則。”鄭遠長説,民政部從去年開始就在研究起草該指引,指引主要是引導性的,並非強制,但如果執行得好、社會反響不錯,將會在《慈善法》中有所體現,最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據了解,《慈善法》草案目前已由民政部完成並上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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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