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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草案對“豆腐渣”工程作出了原則規定

2011年06月03日 22:10:21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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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修了“豆腐渣”工程誰就得負責

  ——聚焦侵權責任法草案最新相關條款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鄒偉、顧瑞珍)“樓歪歪”“樓脆脆”“樓薄薄”……對於這些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對此作出了原則的規定。

  草案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這些新增條款引起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高度關注。

  提起今年發生在上海的“倒樓”事件,人們還記憶猶新:6月27日,上海閔行區“蓮花河畔景苑”一幢在建的13層樓整體倒覆,致一名作業工人當場被壓死亡。

  樓是如此,橋也不例外。今年12月4日,南京市市政監督人員發現漢中門大橋的三十多根欄杆裂開了口子,最大處可以伸進手指,然而施工單位竟擅自用結構膠連夜糊填裂縫處。

  據了解,此前的草案規定了建築物倒塌、脫落、墜落的有關責任。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這種“豆腐渣”工程,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這次審議的草案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專門對責任承擔作了規定,規定這種情形下的建築物倒塌,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住宅小區內的樓房倒塌造成人員傷亡和損失,開發商作為建設單位,建築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增加這一條規定是非常必要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沈春耀説,建議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再斟酌一下,可否改為“前款情形有其他責任人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沈春耀委員説,表述上調整一下可以更具有包容性。建築物的倒塌,一般來説,建設、施工單位有比較大的責任,這一條的設計是要求建設、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很多城市都在大規模建設地下鐵路,不少地方也出現了由於地下施工而造成建築物倒塌或者成為危樓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地鐵建設、施工單位有責任,就可直接賠償了,就不必再由受損建築物的建設、施工單位先賠償,之後再去向責任人追償了。如果有其他責任人,可以先賠償再追償,也可以由其他責任人直接賠償。受損建築物的建設、施工單位如果沒有責任的話就不必再先行賠償了。他建議把這一款的賠償情形規定得更合理些。

  還有常委會委員希望對責任期限作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賀一誠説,侵權責任法草案增加了這一條款,但沒有規定一個期限。建築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承擔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如果在開發期間倒塌,那是很清楚的。如果在一定年份之後發生問題,項目開發已結束,那還能向誰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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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