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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批准加入聯合國關於懲治販運人口議定書

2011年06月03日 22:10:22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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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擬批准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
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隋笑飛、譚浩)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簡稱《補充議定書》)的議案。

  國務院在有關提請審議加入《補充議定書》的議案中表示,《補充議定書》于2000年11月15日由第55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2003年12月25日生效。截至2009年10月22日,已經有132個國家和歐洲共同體批准或者加入了《補充議定書》。

  議案説,《補充議定書》是聯合國在打擊人口販運領域制定的一項重要法律文書,其宗旨是加強國際合作,共同預防和打擊人口販運,特別是販運婦女和兒童,並保護和幫助人口販運活動被害人。《補充議定書》的內容與我國有關法律和實踐不相抵觸,加入《補充議定書》有利於加強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在打擊人口販運犯罪領域的國際合作。

  《補充議定書》由序言和20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是:

  ——規定了《補充議定書》的宗旨是加強國際合作,共同預防和打擊人口販運,特別是販運婦女和兒童,並保護和幫助人口販運活動被害人。

  ——對“人口販運”“兒童”的概念進行了界定。

  ——要求締約國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人口販運活動規定為刑事犯罪。

  ——規定了締約國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和保護人口販運活動被害人,允許被害人在接收國臨時或者永久居留,遣返被害人時應當考慮其人身安全。

  ——規定了締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預防和打擊人口販運活動,並保護人口販運活動被害人免於再度受害。

  ——規定了締約國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邊界管制和旅行、身份證件的簽發管理;規定了《補充議定書》的生效、修正和退出程式。

  我國于2007年制訂了《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年)》,採取切實措施,有效預防、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初步建立起有效的反對拐賣婦女兒童工作機制和模式。有關部門經研究論證認為,《補充議定書》的內容與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相一致,加入《補充議定書》有助於落實《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年)》。

  國務院在有關提請審議加入《補充議定書》的議案中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補充議定書》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約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補充議定書》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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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