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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首次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

2011年06月03日 22:10:22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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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京舉行

  首次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 

  繼續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海島保護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社會保險法草案、國防動員法草案、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等

  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 

  新華網北京12月22日電 為期5天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繼續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海島保護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社會保險法草案、國防動員法草案、選舉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

  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

  通過本次常委會會議的議程後,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柏林、李重庵、劉錫榮、洪虎分別作的關於侵權責任法草案、海島保護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和關於社會保險法草案、國防動員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侵權責任法草案四次審議稿進一步明確了民事權益的內容,對建築物倒塌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産安全的責任作出了更嚴格的規定等。海島保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增加了海島開發建設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在未經批准利用的無居民海島組織開展旅遊活動的法律責任等規定。關於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草案完善了電網企業應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規定。社會保險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總結一些地方的經驗,增加規定,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等。國防動員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明確了國防動員的建設目標,預備役人員儲備制度和儲備原則等。

  會議還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康生作的關於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明確了基層代表的含義,規定了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選民的要求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明確了及時查處破壞選舉行為的調查處理機關及其責任等。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並作出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決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自1998年11月公佈施行以來,對推進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主要內容的村民自治發揮了重要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已經發展成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城鄉戶籍制度、農村稅費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實行村民自治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有必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儘快修訂法律。受國務院委託,民政部部長李學舉向會議作了關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説明。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和罷免程式,完善了民主議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

  受國務院委託,外交部副部長李金章向會議作了關於提請審議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的議案的説明、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馬爾他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議案的説明。

  會議還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召開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決定草案的議案,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鎮東作的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審議了有關任免案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路甬祥、烏雲其木格、韓啟德、華建敏、陳至立、周鐵農、李建國、司馬義鐵力瓦爾地、蔣樹聲、陳昌智、嚴雋琪、桑國衛出席會議。

  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馬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等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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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