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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公共利益得到更廣泛的保護(法治聚焦)

2022-12-02 08:52:0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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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全國首例跨省域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在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四川重慶兩地消委組織以共同原告的形式提起一起跨省域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判處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白酒的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同時以行為賠償損失,即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參加四次消費領域的公益活動。

  有關專家認為,川渝兩地消委組織在全國率先聯合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有效克服了跨區域審理造成的資訊不暢,也避免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重復起訴造成的司法資源浪費,對於探索多維度、跨區域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具有重要推動作用。該案的判決再一次引發公眾對公益訴訟的關注。

  近年來,隨著法治中國進程的推進,加大公益保護力度成為社會共識。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確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後,更多部門法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從總體國家安全到個人資訊保護,公益受損涉及國家發展和社會生活方方面面,民事公益訴訟更是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什麼情況下民事公益訴訟可以提起懲罰性賠償?除了懲罰性賠償,民事公益訴訟的賠償路徑還有哪些?公益訴訟如何實現對公共利益更廣泛的保護?……記者就此展開調查。

  賠不賠?

  在環境保護、食藥品安全等領域侵害公共利益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用好懲罰性賠償制度,才能讓違法犯罪分子不敢再犯,我建議提出10倍賠償!”在檢察官聯席會議上,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呂凱提出的懲罰性賠償建議得到大家一致贊同。

  此前,陳某、張某通過網際網路銷售自行製作的“減肥藥”,涉案金額19萬元。合川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判定:責令二人在全國性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90余萬元。“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一方面要能震懾侵權行為人,另一方面也要促進群眾的法治意識。”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五部主任彭勁榮説。

  根據法律規定,在環境保護、食藥品安全等領域侵害公共利益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今年3月29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5件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被告從事非法捕撈持續時間長、交易次數頻繁、涉及野生魚種眾多,後果嚴重,依法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檢察機關請求判令8名被告賠償生態損害損失並承擔懲罰性賠償金合計1443750元。

  在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五部三級檢察官助理徐貝看來,檢察公益訴權的本質是法律監督權,具有明顯的補位性和兜底性特徵,這要求檢察機關充分尊重行政執法權和其他主體的訴權,對於公益受損但不具有違法性以及通過私益訴訟救濟能夠達到公益保護目的等情形,檢察公益訴訟不宜介入。

  賠什麼?

  要充分考慮侵權方的實際履行能力,以及能否真正讓公共利益得到補償

  “不想買,賣出去也掙不了多少錢。”在惠農産品展銷區,幾個人小聲嘟噥道。

  “這不是為了讓你們賺錢,而是對公共利益的補償。”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長谷丹説。

  去年初,重慶公安機關在南川區、武隆區、北碚區等地查獲大量疑似假冒註冊商標的洗髮水和沐浴露。“除了涉及刑事責任,還可能因為侵犯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和南岸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們發現這一問題後,將公益訴訟線索移送至重慶消委會。重慶消委會對5家經營單位和相關經營者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他們針對眾多不特定農村消費者銷售假冒洗髮水,損害了農村消費者的利益。如何讓侵權者承擔民事責任?消委會建議讓其購買惠農産品。”五分院檢察四部副主任梁琴告訴記者。為此,谷丹前往重慶一家惠農商品店考察了不下3次,之後在辯論意見中寫道:“被告在購入惠農産品後,可利用自己的行銷渠道對外出售,幫助農民增收致富,在彌補受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亦不過分加重被告民事責任的承擔,節約了社會資源。”

  最終,該案以調解方式結案,各被告在3年內需購買涉案地出産的共計355萬多元的惠農産品。

  “在司法實踐中,公益訴訟的結果不僅僅是直接賠償,以修復行為、參加公益活動等來進行代償的並不鮮見。”谷丹告訴記者,根據不同案件類型,消委會一直在探索不同的公益訴訟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去年,重慶一家行銷策劃公司涉嫌洩露公民個人資訊。在谷丹看來,該公司洩露的雖然是特定消費者的個人資訊,但是眾多個人資訊被洩露、擴散、傳播,或者類似事件多次發生,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

  “根據該公司的經營範圍,我們要求其在一年內策劃、製作、發佈其原創的消費領域公益宣傳活動4次以上。”谷丹強調,在民事公益訴訟中,要充分考慮侵權方的實際履行能力,以及能否真正讓公共利益得到補償。

  為了監督公司定期履行義務,雙方在調解協議中明確,如果該公司少一次公益活動,則賠償2萬元,用於重慶市消委會開展消費宣傳、教育、調查等公益活動。

  怎麼賠?

  綜合考慮情節後果、主觀惡意、賠償能力等因素,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

  最近,重慶市烏江百里畫廊風景區的護林員們多了一位“同事”,他就是老付。老付不是護林員,但需要做和護林員一樣的工作。

  原來,老付為了防止鳥類啄食其農作物,在自家房前、農地周圍安裝廢棄漁網,共有包括珍貴野生鳥類金翅雀在內的17隻野生鳥類因撞上漁網無法逃脫致死,共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08000元。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對老付非法獵捕野生動物造成生態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然而,在調查取證中,四分院公益訴訟部門負責人吳軍發現,老付一直依靠種地維持生計,10萬元的賠償對他來説難以承受。

  經商討,公益訴訟檢察官們提出了“勞務代償”的修復方式。“結合付某具有豐富的鳥類知識及飼養經驗這一情況,可以通過為野生動物保護提供勞務折抵賠償金。”吳軍提出了這個替代性修復方式。“按照每月1700元的工資,等個五六年,我的管護勞動就能折抵賠償金了。”老付説。

  在實踐中,新型侵權行為不斷出現。“當涉及不特定的公眾利益時,我們要把握積極與穩妥的原則,探索民事公益訴訟賠償的新路徑。”彭勁榮説。

  改變的不只是賠償路徑,更是當事人對法律的敬畏之心。

  警察來敲門時,周明(化名)才知道自己獵捕小靈貓是違法的。歸案後,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主動與江津區林業局對接,促成周明與江津區林業局達成生態損害賠償協議。周明除履行生態損害賠償費1.2萬元,還主動繳存生態修復金1萬元。現在,走進江津區的一家鄉鎮農貿市場,總能看到周明的身影,“我們住在大山邊,野生動物吃不得喲!它們受法律保護,法律紅線不能踩。”周明一邊發放宣傳冊,一邊宣傳野生動物保護知識。

  《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中提出要“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為了讓民事公益訴訟的賠償路徑更加清晰,重慶司法部門一直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摸索。今年4月,重慶市應急管理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共同召開探索建立安全生産領域懲罰性制度座談會。“生産經營單位故意違反法律規定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可以在綜合考慮違法性質、情節後果、主觀惡意、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賠償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內,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彭勁榮告訴記者。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