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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攤面積”引關注 如何讓它不再是一筆糊塗賬?

2022-09-02 14:38:00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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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公攤面積”持續引發關注 如何讓“公攤面積”不再是一筆糊塗賬?

  央廣網北京9月2日消息(記者李楊)近日,有關房屋公攤面積的話題持續引發關注。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委員王鳳華提出了《關於規範房屋“公攤面積”的提案》,內蒙古住建廳網站專門對此做了回復。

  回復稱,目前,全國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確權中普遍以共有建築面積為標準,“公攤面積”確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廣大購房者對分攤的公共建築面積的合理性、準確性缺乏專業了解,也不能直觀地了解實際套內面積,且“公攤面積”因項目不同存在差異,造成消費者的質疑和矛盾糾紛。

  回復中還提到,內蒙古住建廳將取消“公攤面積”的建議列為近期亟須修訂的立法項目建議上報住建部。為何房屋公攤面積會有這麼大爭議?如何讓消費者買房買得明明白白?

  就近日熱議的取消“公攤面積”一事,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房地産市場處有關負責人回應説:“住建廳網站上登的是一個上報住建部的建議,部分媒體有過度解讀之嫌。”

  公攤面積如此受關注,是因為我國2001年6月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明確了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共有建築面積組成。

  北京師範大學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長宋向清表示:“業主拿到的商品房不僅是居住的像兩室一廳、三室一廳等部分,還需要為其建設居家所需要配套的樓道、電梯、大堂等。這些因為是為所有業主服務的公共空間,所以建設費用應該由業主來均攤。”

  此前,在山東青島有購房人收房時,發現自己所購買的房屋公攤面積達到了房屋總面積的46%以上。

  購房業主1:房産證面積128.35平方米,套內面積不到70,樓下鄰居測量最大的臥室,主臥是11平方,但雙人床、床頭櫃、衣櫃根本放不下,次臥是8平方。

  購房業主2: 110平方的房子,實際使用面積是59.25,次臥的使用面積只有6平米多一點。

  北京師範大學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長宋向清認為,公攤面積之所以引發爭議,不在於公攤面積還是公攤成本,而在於這一部分的費用業主是否承擔得明明白白、合情合理,這是問題的關鍵。

  “比如,公攤面積應該是500平米,結果誇大為1000平米,本來是作為內部經營性的場所,像地下車庫、小超市,將它作為公共空間去進行公攤,那麼經營收益應該分給業主,形成收益不分給業主,又讓業主承擔這一部分的公攤面積,這顯然是無法接受的。”宋向清表示。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工程管理與房地産學院教授劉社也表示,開發商在售房時採用建築面積計算價格,有這樣的考慮。“一套房130萬,原來按100平方米來算,那就是一平方米13,000,現在按70平方米,那麼這套房快2萬一平方米,單價就上去了。第一,可以讓消費者有‘我這一平方米不是太貴’的心理作用。第二開發商可能把一些不該算入公攤的部分,也算到公攤面積裏。”劉社分析。

  公攤面積容易引發糾紛,到底能不能夠取消呢?有觀點認為,在商品房銷售中,附加公攤面積雖是普遍現象,但公攤面積缺乏法律依據和制度約束,建議取消。

  中原地産首席分析師張大偉則表示,關於公攤面積,其實市場上有很多的誤區,他認為,公攤面積不能取消,爭議點應該是公攤是不是揉到房價裏面,按照建築面積計費。

  張大偉説:“本身從使用來看的話,像電梯、樓道等面積是不可能取消的。這一部分在整個建築計價裏是存在的,只能説這部分計價的話,是否要按照建築面積、按照套內面積來體現。其實就跟買核桃一樣,你是買核桃仁還是買帶皮的核桃,這個只是計價方式不一樣而已。”

  張大偉認為,現在的問題是部分開發商在期房預銷售時,把樣板間的面積設置過大,讓購房者覺得自己將來買到的房子面積就是如此,這是對消費者的不負責任。因此公攤的部分一定要公開透明,一定要在賣房的時候,就讓消費者明晰。

  “所有的開發商和地方政府的法規,應該在商品房預售制度上面更多地規範一下,現在已經有很多城市有成文的、成熟的經驗。如果開發商和北京的要求一樣,所有交付期房和樣板間設置做到1:1,交付的房子和以前樣板間設置的所有尺寸都是一模一樣的。一定要保留開發商建設的樣板房到交房之後三個月以上,就不存在收房之後覺得房子小了,因為開發商宣傳的房子還給你留在那做對照。”張大偉説。

  在北京師範大學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長宋向清看來,解決公攤面積的問題,在規劃設計及報批階段,就應對公共服務為主的公攤佔用做出合理的規劃指標限定,並對一些明顯超出常規的“高公攤”現象,進行嚴管。

  宋向清表示:“從讓老百姓明明白白消費、簡簡單單花錢的角度來講,最終商品房相關分攤規則還是要進行調整。取消公攤面積,採用公攤成本代替公攤面積這樣一個辦法,讓老百姓買商品房的時候感覺買多少平方住的就是多少平方,這樣感覺就不會再糾結。但實際上公共空間的費用,業主公攤後,房屋價格提升了,而這個價格提升由於制度和規則的改變造成的,不是市場上投資、投機行為引起的。”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