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義務不是維權的“萬金油”!
本報訊 (記者 陶 琛 通訊員 劉彩雲 蔣菲菲)幾人結伴在沅江游泳,其中一未成年人不幸溺水身亡,死者家屬將常德市中國常德詩墻管理處(以下簡稱詩墻管理處)訴至法院索賠58萬餘元。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未成年人下河游泳不慎溺亡而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日前,經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21年6月15日下午,未成年人楊某與同學汪某某、周某某相邀去常德詩墻公園遊玩,下午4時許3人在公園所處沅江段下河游泳,游泳過程中楊某不幸溺水身亡。楊某的父母與汪某某、周某某的父母達成調解協議後,認為詩墻管理處作為公園的管理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兒子溺亡承擔賠償責任。
因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楊某的父母遂將詩墻管理處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某溺水的沅江係天然形成的河流,詩墻管理處對該河道不具有經營權和管理權,詩墻管理處的管理職責和範圍並不包括該河道的管理,只“負責詩墻公園安全保衛及公共設施、健身器材、公廁的維護管理和公園公共秩序、經營秩序的巡查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詩墻公園所轄場地,綠地,河坡、沅江北岸水域50米範圍內的衛生清理與保潔工作;負責詩墻公園綠化、花化的日常維護管理和綠地抗旱保濕,前後戧臺、樓道沖洗,公園除塵、汛後清淤等工作”。對擅自在河道內的游泳者不具有安全保障義務。詩墻管理處在公園內多處設置警示牌,並非基於具有管理沅江的職責,實屬公益行為,不能據此反推詩墻管理處對在沅江河道內的游泳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詩墻管理處對楊某的溺亡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雖規定了公共場所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但不能借此放鬆自身安全意識。公共場所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于合理的範圍內,與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適應,不能無限制擴張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安全保障義務不是維權的“萬金油”。正值暑期,法官在此提醒家長,教育孩子提高防溺水意識,做好孩子的監護工作。青少年不要到陌生水域游泳,避免溺水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