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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能“隨意”給消費者發宣傳短信嗎

2022-06-08 09:58:00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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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逢“網購節”,很多消費者就會收到很多商業宣傳短信。那麼,商家真的可以“隨意”給消費者發送短信嗎?消費者是否可以拒絕接受商業宣傳短信?

  實際上,這涉及商家對個人資訊處理是否適度的問題。消費者在購買某類産品時,可能在購買註冊或者預留收貨資訊時留存了個人手機號碼,商家就開始發送短信。通常,商家都會在自己的用戶協議中對這一行為進行告知並徵得個人的同意,但提示方式可能有區別,有些商家會用加粗加黑的方式予以提示,有些商家的提示則是在冗長的格式條款中。

  對於網際網路産品,通常都是網際網路公司提供格式化的條款供個人同意,因此格式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非常重要。民法典中對格式條款有效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即涉及免除對方權利或者減輕自己責任的重大利害關係條款,應該予以提示説明,並且不能通過格式條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對方的主要權利。

  如果商家要進行商業短信推送,應該在處理個人資訊前,以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告知消費者個人資訊處理的目的、方式等,並且徵得消費者同意。結合個人資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利用個人資訊進行自動化決策的規定,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資訊推送、商業行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

  個性化推送是基於演算法技術發展和應用的。隨著資訊量快速發展,利用演算法進行個性化推送是為了更精確地了解用戶需求,快速匹配用戶需要的內容,有利於提高交易和資訊傳輸效率。但這可能會讓演算法應用更有能力影響公眾,甚至可能導致公眾“被演算法馴化”,進而影響整個網際網路生態。

  對於個性化推送,個人資訊保護法明確規定,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予以説明,並有權拒絕個人資訊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

  為解決上述“被演算法馴化”的問題,已有網際網路公司提供了關閉個性化推薦的服務,有些內容提供者則提高了深度報道內容的權重,為用戶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此外,日常生活中還有些屬於敏感個人資訊,對此法律又有哪些規定呢?敏感個人資訊是一旦洩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産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資訊,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資訊,以及不滿十四週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

  對於一般性個人資訊,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一般情況下是要經過個人資訊主體同意可以處理,特殊情況下不經同意也可以處理。但是對於敏感個人資訊,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才可處理。個人資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敏感個人資訊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敏感個人資訊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即如果個人資訊處理者處理敏感個人資訊,是不可以和處理其他資訊的同意捆綁在一起的。

  此外,法律還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處理敏感個人資訊的,除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向個人告知處理敏感個人資訊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