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兩部門聯合發佈指導意見 疫情期間哄抬價格將被嚴懲
兩部門聯合發佈指導意見
疫情期間哄抬價格將被嚴懲
近日,為切實做好保供穩價工作,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聯合發佈《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適用範圍包括:人民群眾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糧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與抗擊疫情關係較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生産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商品所需的相關原輔材料;為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商品提供的運輸、交易、配送、攤位出租等相關服務。
根據指導意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哄抬價格行為: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大幅度提高價格的;生産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大幅度提高價格的;在一些地區或行業率先大幅度提高價格的;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記者獲悉,上述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和認定,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相關條款。
漲幅認定標準方面,經營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線上、線下所有交易渠道銷售相關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屬於哄抬價格行為: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進銷差價率超過2022年4月25日(含當日)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最高進銷差價率20%的。確因運輸、人工等客觀原因,成本發生明顯變化的,進銷差價以實際成本為基礎進行合理確定。2022年4月25日(含當日)前,未實際銷售過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或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現進銷差價率超過原合理進銷差價率20%的。
現進銷差價率雖未超過原進銷差價率20%,但對市場價格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綜合考慮市場供求狀況、主觀故意情況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判斷是否構成哄抬價格行為。商品銷售單價低於3元且行為未對市場價格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不認定為哄抬價格。
據悉,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等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重點依法查處造謠惑眾、帶頭漲價、情節惡劣的違法經營者;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發揮震懾和警示作用;發現經營者哄抬價格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等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本市行政區域內連續14天無高風險地區確定之日起暫停執行。後續發生新一輪新冠肺炎疫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等導致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時,可參照本意見認定哄抬價格行為。參照執行日期和進銷差價率計算基準日期以市市場監管局發佈全市性專項提醒告誡並啟動應急執法之日為準。(記者 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