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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退票費不能收得不明不白

2022-03-10 10:27: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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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額退票費不能收得不明不白

  止凡

  鐵路作為出差旅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退票費問題一直備受各方關注。全國政協委員、民革安徽省委員會副主委周世虹今年把目光對準了火車票5%至20%的退票費,認為退票費應公開聽證調整收費標準。

  現行鐵路退票費採取的是梯次方案,距離開車15天以上退票才免費;凡15天以內(含)退票均要收費:48小時以上的收5%,不足24小時的收20%,兩者之間的收10%。周世虹委員認為,鐵路運輸企業收取旅客退票費的標準沒有進行過公開聽證,現行退票費標準違反了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且與現行法律規定相衝突,違反公平和平等原則。

  事實上,早在2003年底,原國家計委就曾發佈過《規範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明確規定能夠再次發售的車票,原則上不應當收取退票費;2008年,國家發改委也曾向原鐵道部提出過取消退票費。只不過,上述兩個文件並未得到實施。鋻於此,現在實行的退票規則,應當履行法定程式,公開核算過程。

  12306推出了候補購票功能,那些並不影響再次發售的車票,該不該繼續收取退票費?最高20%的退票費,又是不是太高了?這些問題確實值得商榷。根據1997年頒布的《鐵路客運運價規則》規定,退票費是運雜費,是鐵路運輸企業向旅客、托運人提供的輔助作業、勞務及物耗所收取的費用,按成本定價。鐵路法修改後,鐵路運輸企業可自主定價,卻未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仍然沿用之前的標準,這就讓退票費的性質存在爭議之處。

  《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追問退票費該不該收,首先要厘清退票費的性質。如果作為運雜費,退票費的收取標準及金額顯然與事實不符,遠遠高於成本;退票費的真實含義,應屬民法上的違約金——以填平損失為目的,不具有懲罰之意旨。如果退票費明顯超過其實際損失,合同相對人有權要求下調違約金;如果旅客退票,很快又被再次候補出售,鐵路企業沒有損失,則不應收取退票費。

  換個角度説,如果旅客退票屬於旅客違約,那麼列車晚點甚至取消發車,是不是也可算作鐵路企業的違約呢?鐵路企業違約、單方終止或解除運輸合同,並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只需同意退票或改簽即可,旅客退票卻必須付費,而且越是春運這樣一票難求的時候,退票費還會增加。這就需要對退票費的性質和收取規則有一個更加清楚明白的解釋,若有不合適之處應及時更改修正。

  除了鐵路方面,有關退票費的爭議還見於民航。一方面,高鐵有12306購票平臺,價格全網統一,民航卻沒有統一平臺,各商業平臺機票價格相差懸殊,退票費規則也不一致;另一方面,高鐵退票手續費最高20%,且基本能夠秒退,民航最高退票費卻是100%,很可能一分不退,收取40%以上的退票費極其常見,而且退費時間冗長。與鐵路退票費一樣,這些疑問有待解答。

  無論是鐵路退票費,還是民航退票費,既要合理,更要合法。政協委員關注高額退票費問題,反映了民眾訴求。退票費不能有模糊不清的地方,該不該收、該怎麼收,有關方面有必要給公眾一個説法。

[責任編輯:孫海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