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可“無理由退貨” 旅遊地應重視“理由”
遊客可“無理由退貨” 旅遊地應重視“理由”
李英鋒
近日召開的2021年雲南旅遊市場工作情況專題新聞發佈會透露,2019年5月推行“30天無理由退貨”以來,截至今年4月29日,雲南省已為遊客成功辦理退貨17494起,退款1.22億元。“30天無理由退貨”已成為誠信雲南新標誌和雲南旅遊新品牌。
旅遊大省雲南瞄準旅遊服務中的價格虛高、品質不達標、強迫購物等問題,瞄準遊客消費過程中的堵點、難點、痛點和“憂點”,推行“30天無理由退貨”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展現出優化旅遊環境、提升旅遊品質、維護遊客權益的決心和誠意。
欺詐、宰客、強迫購物等行為是旅遊業中由來已久的“不正之風”,儘管近年來各地的對應整治日益強化,但相關問題還是不斷發生,不斷被網友、媒體曝光。
旅遊誠信與遊客的消費指數是正相關係,一個地方的旅遊誠信分數高,遊客前往該地旅遊的意願以及消費的意願就強烈,一個地方的旅遊誠信分數低,遊客前往該地旅遊的意願以及消費的意願就低迷,甚至會望而卻步。
雲南推行“30天無理由退貨”的根本意義在於,向遊客提供了較長時間的後悔權或救濟權,提供了兜底的誠信保障和權益保障,給遊客創造了“安全購”、“放心購”環境,讓遊客消費無憂、旅遊無憂,有助於提升遊客的消費體驗。同時,也能倒逼商家、旅行社、導遊等經營服務主體增強自律意識,規範旅遊行銷行為、服務行為。“30天無理由退貨”給雲南的旅遊誠信、旅遊形象加了分,既對遊客有益,也對當地的旅遊業有益,可以實現多贏。
當然,“30天無理由退貨”行動還有進一步完善提升的空間。面對遊客的退貨,當地不能只滿足於簡單“收貨”,而是應該針對遊客的退貨進行反思,建立“收貨整改機制”。遊客可以“無理由退貨”,旅遊地不能止于“無理由收貨”,而應進行“有理由收貨”,在通過網路、電話、現場等途徑收貨的同時對遊客退貨的原因進行徵詢、統計、分類、分析、評估,找出遊客退貨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
多數遊客退貨都是“有理由”的。如果遊客退貨是因為景區存在強迫購物、摻雜使假、缺斤少兩、價格虛高等問題,旅遊地文旅、市場監管等部門就應該把遊客的退貨作為一條監管維權的線索,依法開展調查,看相關商家或旅行社等主體是否存在侵權問題。在此基礎上,既追究商家或旅行社等主體的行政處罰責任,也督導涉事主體向遊客承擔退貨之外的加倍賠償、道歉等民事責任。
對遊客退貨集中的領域或退貨關聯較多的侵權問題,旅遊地相關部門應及時啟動主動摸排機制和綜合整改機制,對旅遊秩序進行精準維護、系統優化,從機制上逐步減少甚至消除遊客退貨的客觀理由。對遊客確實因自己不喜歡等主觀原因發起的純粹意義上的“無理由退貨”,旅遊地也應做好回訪,誠懇地傾聽遊客的意見,找出讓遊客更滿意的改進方案。
遊客“無理由退貨”相當於一份遊客旅遊權益的保險,讓遊客在維權時有了更多選擇權和主動權。希望雲南和其他地方進一步探索該機制,積累更多經驗,讓遊客在更廣泛的範圍內享有“無理由退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