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西方政黨制度在臺灣
汪毅夫(網路資料圖)
西方政黨制度在臺灣70年的歷史,可以用從假戲假做到“歹戲拖掤”(閩南語,義項之一是壞戲連臺)來概括。
話説1946年8月,蔣介石在一次會議上説:“他(指中共)對於政府就是‘不宣而戰'……他既然不敢公然‘叛變’,而用‘不宣而戰'的方式來攻擊我們,那我們就要用‘不宣而戰'的方式來回擊他!因為用這種方式,可以使得許多不了解中國國情的友邦人士,袪除一種不必要的疑慮,不至於認為我們剿匪是要繼續一黨專政,而不肯容納其他的黨派,實行民主政治”。
蔣介石説這番話的時候,心裏已經起意要照西方政黨制度的理論假做民主、做假民主。以“剿滅”中國共産黨為前提的“民主政治”當然是“不肯容納其他黨派”的假民主,而“不宣而戰”的“剿匪”引發的當然是內戰,是中國的全面內戰。然而,蔣介石始料未及的是,內戰情勢很快發生置他于潰敗窘境的逆轉。
蔣經國晚年回憶説:“回想民國三十八年,總裁(蔣介石)準備重新調整戰略部署,當時曾提出三個方案,其一是轉進到西康,其二是撤退至海南,其三是播遷到臺灣。最後總裁在定海一次重要軍事會議上,選擇了第三方案,播遷臺灣”。蔣介石、蔣經國説得很明白,內戰的“最後”遺留是臺灣問題。誰謂不然歟?“民國三十八年”兩蔣親率的國民黨團隊“播遷臺灣”後,在臺灣繼續“剿共”並從1950年開始實行“地方自治”,縣、市長,鄉、鎮長,村、里長,省、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都由人民選舉産生”。
實際上,從1950年到1975年,“選舉産生”的黨外人士和黨外人數完全在可控的範圍之內,對不可控的部分則用“做票”的方式“做掉”。有臺灣學者説:“國民黨不給黨外機會,結果造成一個黨外運動來反對它”。1975年,蔣介石因病逝世,臺灣的黨外運動有了乘隙而起的機會,臺灣的黨外運動最初是從選舉運動開始的,最初並不涉及“臺獨”傾向的問題。1975年,宜蘭縣的黨外人士郭雨新競選“立法委員”,結果卻被“做票”而“做掉”。他的聘用律師林義雄、姚嘉文將競選及敗選後的訴訟活動的相關文件編錄成《虎落平陽?》(1977),出版後成為有廣泛影響的暢銷書(當年連著出了幾版,我見到的是1977年10月第3版)。
姚嘉文在書前寫了《前言:第三力量》,介紹了西方政黨政治制度的ABC。他寫道:“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政治,都有一個執政黨,一個以上的在野黨。執政黨代表一國中最大的政治力量,它在選舉中可以獲得過半選民的支援,它在政府的組織中,是控制整個國家政治的原動力。它是一國政治的第一力量。民主國家,必然容許反對黨存在。有些國家雖然不允許反對黨存在,或是不允許新的反對黨組成,但國中依然有反對力量存在。反對力量,代表一個國家的少數選民(有時是真正的多數)的意志,代表一部分人的理想與抱負,有時它是代表多數人的意見,它很容易成為以後的執政力量,這個力量,是在野的力量,反對的力量,它是第二力量。第一力量與第二力量經常衝突,也經常轉換。今日的第一力量,可能成為明日的第二力量,今日的第二力量,可能成為明日的第一力量。但是不管是第一力量與第二力量,它在運用上是有限制的。第一力量不能為所欲為,第二力量也不是毫無保障,介於第一力量與第二力量之間的是一種比第一力量和第二力量更大的第三力量。這種力量便是法律的力量”。應該説,姚嘉文的前言是將西方政黨制度的理論引入臺灣的最早的普及版;還應該説,臺灣從來不是一個國家,西方政黨政治制度本不適用於臺灣。
然而“前言不搭後語”,此後西方政黨制度在臺灣被選擇、也被誇張地變形。近年乃至近日,人所共見和人所共言的最為惡劣的情況是:在臺灣,第一力量“為所欲為”,第二力量“毫無保障”;“立法”是第一力量的掌中戲、“立法”機構是第一力量腳邊的道具,“法律”可以是第一力量隨叫隨賣的快餐;第一力量存心將將理應“經常轉換”的政黨輪替變為不可能。
了解西方政黨制度在臺灣的情形,可以增強對“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的制度自信,也可以增強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制度不同,不是統一的障礙,更不是分裂的藉口”的戰略定力。(作者:汪毅夫,係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講座教授、全國臺灣研究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