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連載:從“和平統一”大政、“一國兩制”構想到“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三)
《中央對臺方針政策:一脈相承、與時俱進》之二
從“和平統一”大政、“一國兩制”構想到“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
(接上篇)
三、“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
(一)“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逐步確立
——1982年《憲法》第31條制定“一國兩制”的法律依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是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在“序言”強調“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強調“完成祖國統一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的基礎上,為使基本形成的“一國兩制”構想更具權威性、可靠性,以專門條款為“一國兩制”的構想和實踐,提供了至高無上的憲法依據和保證。
——1984年《政府工作報告》稱“一國兩制”為設想。1984年5月14日,六屆人大第二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從國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發,鋻於歷史的經驗和臺灣的現實,我們提出了祖國統一之後可以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設想。這是中國政府第一次以《政府工作報告》的方式,明確“一國兩制”作為統一祖國的決策。
——1985年《政府工作報告》稱“一國兩制”為構思。1984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在北京正式簽署。隨後,1985年4月11日,六屆人大第三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指出:我們根據“一個國家、兩種制度”這一具有深遠意義的構思,本著友好合作、互相諒解的精神,經過同英國政府的平等協商,終於圓滿地解決了香港問題,使和平統一祖國的神聖事業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一國兩制”的構思和香港問題的圓滿解決,對臺灣回歸祖國的統一大業必將産生重大的推動作用。這是原本為解決臺灣問題提出的“一國兩制”率先為解決香港問題運用後,中國政府工作報告中對“一國兩制”最早的歷史評價。
——1987年中共十三大報告稱“一國兩制”為原則。1987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在北京簽署。隨後,1987年10月24日,中國共産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指出: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中英、中葡已就香港和澳門問題達成協定。我們還要按照這個原則努力爭取和平解決臺灣問題。歷史將證明,按“一國兩制”來完成祖國統一的構想和實踐,是中華民族政治智慧的偉大創造。這是中國共産黨站在中華民族整體利益的高度,對“一國兩制”功在推進祖國統一大業的讚譽,對堅持“一國兩制”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宣示。
——1989年中共十三屆四中全會公報將“和平統一”與“一國兩制”並提為“基本政策”。
1989年6月24日中共十三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中國共産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提出了和平統一祖國的方針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這是我們的基本政策。” 這裡,既將“一國兩制”稱為構想,又將“和平統一”與“一國兩制”並提為“基本政策”。
——1992年中共十四大報告將“和平統一”與“一國兩制”合稱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1992年10月12日中共十四大報告指出:“我們堅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積極促進祖國統一。”由此,“和平統一”大政、“一國兩制”構想,正式在中共黨代會報告中合成一體稱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
此後,中國共産黨和中國政府重要文告,都將“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稱之為“方針”或“基本方針”。
(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主要內容
祖國和平統一大政宣示和“一國兩制”構想提出後,經過推動對臺工作的具體實踐,經過解決香港問題、澳門問題的成功先行,逐步確立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形成體系。其主要內容可歸納為以下六點:
1、一個中國——臺海兩岸同屬於中國,是歷史,也是現實和未來。自古以來,臺灣即為中國領土一部分,臺灣同胞即為中華民族大家庭的成員。“一個中國”,是發展兩岸關係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實現和平統一的前提和基礎;堅持一個中國、實現兩岸統一,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核心。
2、兩制並存——在祖國統一的前提下,國家主體(大陸)堅持社會主義的同時,容許“小地區和小範圍內”(臺灣、香港、澳門)實行資本主義。為使祖國統一順利實現並保證統一後長治久安、協調發展,根據大陸、臺灣、香港、澳門各自具體情況實行與客觀條件相適應的政治、經濟、社會制度,是“一國兩制”的創新所在。
3、高度自治——兩岸統一後,臺灣作為特別行政區,不同於中國其他一般省區,實行高度自治。它擁有在臺灣的行政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可以自行管理臺灣的黨、政、軍、經、財等事宜;可以有自己的軍隊,但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中央政府不派軍隊、行政人員駐臺,而且還要給臺灣留出名額;臺灣同胞的切身利益充分保障、當家作主的夙願真正實現。
4、和平談判——兩岸談判達成和平統一。上世紀80年代提出舉行國共兩黨平等談判,90年代初提出以適當方式進行兩岸談判。主張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談判的方式、名義,參加談判的黨派、團體和各界代表人士,以及臺灣方面關心的所有問題。通過兩岸談判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辦法,是實現“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途徑。
5、全面交流——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和各領域交流合作,促進兩岸直接“三通”,增進兩岸同胞了解和感情,密切兩岸經濟、文化、社會聯繫,為兩岸和平統一創造條件。
6、共同發展——世界現行的各種制度,遠非完美無缺,都需要也應該相互借鑒。在“一個中國”的條件下,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與國家局部的資本主義“和平共處”,大陸與臺灣、香港、澳門“和平共處”,正是為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為大陸與臺港澳,提供相互學習、取長補短、協調發展並共同提高的機會和空間。這與各自社會制度的保持不變並臻于完善,不僅不矛盾,而且會促進。作為居於絕對支配地位的大陸社會主義主體來説,臺港澳等局部地區的資本主義,是對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和促進。
實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總的原則是堅持一個中國、核心是國家統一。在此基礎上,中國共産黨和中國政府的明確立場還包括:盡最大努力爭取通過談判達成和平統一,但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是針對“臺獨”分裂活動及外國勢力的干涉;堅決反對“臺灣獨立”的分裂圖謀,決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割出去;解決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政,任何國家無權干涉;實現兩岸和平統一,寄希望於臺灣人民;解決臺灣問題,歸根到底是大陸要把自己的事情辦好,大陸持續發展進步是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可靠保證。
(三)“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重大意義
“和平統一”大政方針,本為解決臺灣問題所作的鄭重宣示;“一國兩制”科學構想,最初也是為解決臺灣問題提出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在先行解決香港問題、澳門問題的實踐中得到成功運用,證明進一步藉以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正確的、可行的。
臺灣問題與香港、澳門問題一樣,都是歷史遺留問題;解決臺灣問題與解決香港、澳門問題一樣,基礎——都是堅持“一個中國”,核心——都是實現祖國統一,特點——都是國內的特別地區實行不同於祖國大陸的制度以長期並存、共同發展。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用於解決臺灣問題,體現原則性和靈活性的有機統一,是大陸和臺灣統一的最佳方式。
原則性——即實現祖國統一、維護國家主權的“一個中國”原則性。主權問題不可討論。自新中國成立以後,中國政府在香港、澳門問題上,始終堅持對這兩地區擁有主權,不承認有關不平等條約的法律效力。1971年第26屆聯合國大會恢復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後,中國政府進一步努力使國際社會認同香港問題的實質和中國的一貫立場。1972年第27屆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將香港、澳門從殖民地名單中刪除的決議,為中國政府順利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清除歷史障礙。中國政府在臺灣問題上,始終堅持“一個中國”立場,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台”“臺灣獨立”。在1971年聯合國恢復中國的合法席位、1979年美國與中國正式建交後,國際社會形成普遍承認一個中國的格局。兩岸一國、愛國一家。堅持一中原則、實現兩岸統一,確保臺灣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的地位不被改變,確保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了民族根本利益和國家核心利益。
靈活性——即充分考慮港澳臺曆史和現實的“兩制並存”靈活性。中國政府在香港和澳門問題上,採取了能為英國、葡萄牙和香港、澳門都能接受的回歸方式和長達“50年不變”的承諾,給予香港、澳門高度自治的地位;在臺灣問題上,更增加了允許臺灣保留自己軍隊和政府的條件,並提出國共第三次合作,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建議。可以説,“一國兩制”的政策安排,為港澳臺提供的自治許可權大大超過一般單一制國家給予地方政府的自治許可權,其中某些權力甚至是聯邦制國家的成員邦都不擁有的。如此種種,在保證民族團結、國家統一的同時,尊重臺灣現行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最大限度照顧各方利益,體現了“一中原則”下的高度靈活性。
最佳方式——即在維護一個中國原則、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上,解決臺灣問題,既符合大陸的利益,也符合臺灣的利益,更符合中華民族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按照“一國兩制”實現兩岸統一後,可保證臺灣“兩個不變”(社會制度、生活方式不變),“三個獲得”(臺灣同胞獲得發展經濟能以祖國大陸為腹地的廣闊空間,獲得與大陸同胞一道在國內共管整個國家、在國際上共用尊嚴和榮譽的權力)。現階段,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即從民族根本利益和國家核心利益出發,堅決反對各種分裂圖謀和外國勢力干涉,全面開展兩岸交流合作,取長補短、互利共贏,為實現和平統一創造條件。
“一個國家”和“主體是社會主義”這兩個原則立場,與“兩種社會制度和平共處、協調發展”這一靈活政策的有機結合,使“一國兩制”具有實事求是的可操作性和承前啟後的建設性,具有推陳出新的創造力和與時俱進的生命力。
綜上所述,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中美建交公報發表所標誌的內外新形勢下,中國政府從民族振興和國家發展戰略全局謀劃對臺工作,將實現祖國統一與加緊現代化建設、維護世界和平並提為三大歷史任務,以毛澤東、周恩來關於和平解決臺灣問題思想為基礎,明確宣示“和平統一”,創造性構想“一國兩制”,逐步形成“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這一方針,先行用於解決港澳問題,有效指導對臺工作——陸續採取停止炮擊金門、停止對臺海漂空飄和高音喇叭宣傳戰、撤銷負責東南沿海地區的福州軍區,呼籲“三通”“四流”、發佈交通和旅遊等部門接待臺灣同胞的規定、發佈鼓勵和支援臺商投資大陸的規定,建立聯繫和團結臺灣同胞的專門組織、落實在大陸的臺灣同胞與去臺人員在大陸的親屬相關政策等措施,妥善處理臺灣“華航”機長駕機降落廣州的事件,推動打破兩岸長達38年的隔絕狀態,開啟兩岸民間各領域交流合作;成立處理臺灣事務的專責機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制定一系列兩岸交流往來的法律法規,為推進兩岸關係發展與祖國和平統一確立政策、法律和制度框架。(羅華慶)
系列之二連載結束。敬請期待第三篇系列文章:《促進統一“八項主張”與“文攻武備”對臺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