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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永紅:居住證便利臺胞 推進落實同等待遇

2018-08-22 10:16: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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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依照《辦法》的規定,臺灣居民前往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申領居住證。

  香港中評社8月22日發表廈門大學臺灣研究中心副主任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經濟平臺執行長唐永紅教授的文章指出,制發臺灣居民居住證,誠如《辦法》所稱,是為便利臺灣居民在大陸工作、學習、生活,保障臺灣居民合法權益。事實上,制發臺灣居民居住證,不僅是便利臺胞在大陸工作、學習、生活的一個有效辦法,而且是推進落實“同等待遇”、促進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重要一步,也是當前推進落實“同等待遇”的一個適宜舉措。

  堅定不移為兩岸同胞謀福祉,積極響應常住大陸臺灣同胞的要求,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工作、學習、生活排憂解難,解決臺灣同胞在大陸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是大陸開展對臺工作、發展兩岸關係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這也是出臺制發臺灣居民居住證這項措施的首要考慮。

  眾所週知,兩岸開啟交流以來,兩岸人員的交流日益密切,規模不斷擴大,其中在大陸學習、工作、生活的常住臺胞已經多達數十萬人,在高校就讀的臺灣學生就已經超過1萬人。而兩岸在制度、政策、措施等方面存在各種各樣的差異,這些差異難免不造成在大陸學習、工作、生活的常住臺胞遇到這樣那樣的一些實際問題。特別是,近年來大陸網路、技術的發展結合身份證的使用,顯著提升了大陸居民學習、工作、生活的便利性。而常住臺胞因在大陸身份證件(臺胞證)問題而不能充分分享這種便利性。顯然,制發類似大陸居民身份證的具有智慧晶片的、能與大陸社會公共服務系統普遍相容的、方便使用的臺灣居民居住證,可以有效解決常住臺胞在大陸學習、工作、生活的便利性問題。

  兩岸同胞是血脈相連的一家人,沒有任何理由不攜手發展、融合發展,共用發展的機會與成果。習近平總書記倡導“兩岸一家親”理念,中國共産黨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率先與臺灣同胞共用大陸發展的機遇。出臺制發臺灣居民居住證這項政策,是大陸實踐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

  事實上,根據《辦法》,持有居住證的常住臺胞可以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三項權利。《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等六項基本公共服務。《辦法》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大陸享受乘坐國內交通運輸工具、住宿旅館、辦理金融業務、同等待遇購物購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及申請授予職業資格、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等九項便利。顯然,制發臺灣居民居住證,讓持證臺胞能享受國家和居住地提供的三項權利、六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九項便利,既是推進落實“同等待遇”的重要一步,也是為臺灣同胞辦好事、辦實事的一項有力的政策措施,更是踐行“兩岸一家親”理念,為促進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率先與臺灣同胞共用大陸發展機遇創造更好的條件,必將為常住大陸的臺灣同胞帶來實實在在的福祉和便利。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制發臺灣居民居住證,也是當前便利臺胞、推進落實“同等待遇”的一個適宜舉措。從技術層面看,隨著近年來電子和網路技術的迅猛發展,大陸各地各領域依託相關技術開發的自助服務項目越來越多,但都要憑藉智慧晶片的身份證完成自助服務。而臺胞證不同於身份證的技術標準,無法同身份證一樣被所有的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終端識別,因此,需要制發類似身份證的居住證。從法規層面看,制發臺灣居民居住證,既符合大陸的有關法規的規定,也不與臺灣方面有關規定相衝突。從滿足常住臺胞的需求看,制發臺灣居民居住證,不需要臺胞放棄臺灣戶籍加入大陸戶籍,因此,常住臺胞一方面可以憑藉居住證享受在大陸工作、學習、生活的便利性以及相關同等待遇政策措施,另一方面仍然可以憑藉臺灣戶籍與身份證享受作為臺灣居民的便利與福利。(作者:唐永紅,係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廈門大學臺灣研究中心副主任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經濟平臺執行長)

 

 

 

 

 

[責任編輯:李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