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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有利於減少強姦”,公堂之上豈容律師胡説八道?

2018年08月18日 21:33:00來源:台灣網

  湖南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出具給長沙市司法局的一份《工作聯繫函》在網路熱傳,這份投訴律師劉某某庭辯中發表不當言論的公函,引起法律界的關注,主要原因是:律師在辯護中説“賣淫有利於減少強姦”。8月12日,華商報記者證實,事發至今長沙市司法局並未對當事律師劉某某作出處罰。(8月13日《華商報》)

  律師發表不當辯護意見被檢察院發函質問,這在國內司法領域非常罕見。檢察院發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進行“處分”,然而,當地司法局並沒有進行任何處理。理由就是檢察院的做法是否越位?

  對於“賣淫有利於減少強姦”的律師言論,司法局認為,監管律師是司法局的職能,不是檢察院的職能,檢察院沒有權力發《工作聯繫函》,司法局並不屬於檢察院管理,豈能盛氣淩人?當事律師認為“律師有法庭言論豁免權”,意思是説自己在法庭上的言論不能被追究責任。

  律師代理所有案件,都應該堅持“最大範圍維護當事人權益”這個目標。“最大範圍維護當事人權益”是沒有一點問題的。但是,作為律師“最大範圍維護當事人權益”,需要堅守法律標準,也就是説,律師必須在法律許可範圍之內,維護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然而這名律師説出“賣淫有利於減少強姦”的時候,顯然已經逾越了法律紅線,辯護基礎不是法律範圍,而是踐踏法律莊嚴和神聖。

  禁止賣淫嫖娼是我國法律嚴肅規定,不管是國內法律還是國內觀念,對於賣淫嫖娼都是所不齒的。作為律師更應該懂得法律的莊嚴,更應該知道自己的辯護必須切合公序良俗。為參與賣淫組織者的辯護,可以從其悔過自新角度,可以從其罪行較輕角度辯護,豈能説出如此荒唐言行?

  想起小時候看的一部電視連續劇。裏面有這樣的橋段:一位女子被強姦了,她鼓足勇氣狀告強姦者。而對方辯護律師竟然問出這樣一句話:發生性關係的時候,你是不是有性愉悅感受?律師説“如果有性愉悅感受,那就算不上強姦”。律師不敬畏法律才是社會的悲哀。眼睛裏“只有金錢”是十分可怕的。

  “賣淫有利於減少強姦”不僅踐踏了法律,還傳播了錯誤理念。這從情感上完全説不通。按照這種理論,是不是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打死小偷,有助於減少犯罪?官員貪污,有助於減少腐敗?攔路搶劫,有助於利益再分配?製造假貨,有助於經濟發展?教師性侵學生,有助於學生認識險惡?這不是胡説八道嗎?

  律師,也是維護公平正義的,也是維護法律尊嚴的。律師要靠自律,更要靠他律,靠法律。律師以“賣淫場所有利於減少強姦等惡性犯罪”這個觀點為被告辯護,從事實角度看沒有説服力,也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援。從辯護策略角度看,這樣的辯護意見實際上沒有意義。足見其水準之低下。

  “賣淫有利於減少強姦”,有豁免權就可胡説八道?(台灣網網友:郭元鵬)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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