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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競價排名最終忽悠了誰

2018年03月19日 18:47:00來源:台灣網 

  時值315之際,記者採訪了解到,各大外賣平臺上存在餐飲商家競價排名的情況,商家通過付費就可以買進排名靠前的位置。排名靠前的商家未必是因為口碑好,可能是買來的。(3月15日《海西晨報》)

  點外賣比堂食貴這個不難理解,別人送食到府,不可能是免費服務。外賣平臺一般要收店舖流水20%的佣金,店舖只好把線上的價格提高。平臺要盈利,不會白白給店舖介紹生意,收佣金亦屬正常。但外賣平臺競價排名,就另當別論了。付費排名是一種行銷形式,但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能為了賺錢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就像搜索領域的競價排名一樣,應該明確哪些是廣告推廣,哪些不是,否則消費者很難辨別。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曾發佈《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管理規定》,要求醒目區分自然搜索結果與付費搜索資訊,對付費搜索資訊逐條加注顯著標識。通過競價排名來提升排位的商家,幾乎所有外賣平臺都沒有做到明顯的區分和標識。商家購買後便可排名靠前,然而用戶看到的外賣頁面,並無相關提示。站在用戶的角度看,消費者的知情權沒有得到保護,消費者無法辨別競價排名的商家,無法辨別廣告的存在。外賣平臺實際上已經違反了《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在平臺提供的虛假資訊中權益受到損害的,平臺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競價排名也屬於工商部門所規定的網際網路廣告。作為外賣平臺,理應圍繞用戶體驗、産品升級作出如實反饋,這才是正確的選擇。競價排名不標注“推廣”或“廣告”字樣,于情于法都説不過去。網路訂餐平臺,採取競價排名,而非依據點擊量、訂餐量、口碑評價等客觀數據將商家排序,採取這一方式獲得優先排名的商家與網路訂餐平臺間已形成了廣告宣傳關係。依據《廣告法》,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違反該法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予以處罰,對廣告發佈者也就是網路訂餐平臺可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部門對外賣平臺的監管須從源頭把控,應加大對違規操作的監控和打擊力度。

  合理的評價體系可以督促賣家提高品質。據統計,2017年我國外賣用戶已超過1.5億,從業人員近700萬,經濟産業規模已達到2000億。到2020年,外賣經濟産業規模有望突破7000億元。面對這麼大的經濟體量,平臺應該完善評價體系,讓消費者真正參與到評價之中,使商家口碑成為消費者到店的依據。

  作為餐飲業主,真正要讓生意紅火,實現利益最大化,不僅要靠産品、服務,還要減少中間環節,提升獨立運營的能力,不被其他平臺所左右。從長遠來看,需要搭建自己的平臺,如借助自己的微信餐廳,自己的公眾號來運營,把粉絲與客戶,掌握在自己手裏才是上策。(台灣網網友:孤燈下亮)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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