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東森新聞”報道,臺鐵宣佈,臺灣“鐵路法”修訂後於今年6月實施。依新法之規定,將可提高對賣黃牛票之罰則,處以每張票價最高達10倍之罰款,另以非法程式大量訂票者,最高可處50萬元新台幣的罰款。
儘管大陸鐵路實行購票實名制,但是,對於鐵路票中的“黃牛”仍舊不能禁絕,不僅如此,“黃牛”們更是改變方式方法依舊進行著新的勾當。所以,整治“黃牛”其實不妨學習一下臺灣的做法。通過嚴格的立法手段來遏制“黃牛”的蔓延,以高額的懲罰方式來杜絕人們為了“黃牛”票而從事的牟利活動。其實,這樣的立法與高額的罰款切中了“黃牛”們的要害,不僅對於臺灣的整治,對於大陸的“黃牛”整治也有著很好的借鑒意義。
“黃牛”的存在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那就是供給和需求的關係結果。從需求上看,人們對於火車票存在著巨大的需求量,尤其是如春運這樣的舉國遷移的熱潮時期。但是,儘管存在著這樣的高額的需求量,但是並非所有的人都能夠及時有效獲得火車票,由於種種因素導致希望獲得火車票的人沒有獲得火車票。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黃牛”們就應運而生,他們通過各種非法的和合法的手段獲取火車票,然後通過加價的形式出售給這些有火車票需求的人。不難看出,這就是一個市場經濟中最為簡單的需求和供給的關係,只是這樣的關係顯得十分畸形罷了,尤其是這樣的畸形關係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大陸在以往的打擊“黃牛”活動中,一般都是按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無非就是通過行政拘留或者罰款的方式。但是,這樣的方式對於那些“黃牛”根本起不到震懾作用,所以,也就淪為了治理“黃牛”的惡性迴圈。總是達不到根治的效果。而唯有通過立法的形式,對於“黃牛”的行為進行根治,才能真正奏效。從而能夠斬斷“黃牛”的供給與需求之間的關係,也就斷了“黃牛”的命脈,從而讓他們的存在失去價值,而一旦伸手的話就以最高的額度進行罰款,如此才是最好的震懾作用。
火車票實名制之後,“黃牛”的存在價值已經漸漸式微,但一旦有風吹草動仍舊沉渣泛起。而對於新型的“黃牛”似乎也只有通過高額的罰款進行整治才能夠奏效,因為這是從成本和收益的角度進行的根本治理。對於“黃牛”來説,只要讓其成本增加,高於其收益,那麼,他們自然也就束手就擒,自動退出這個領域。因為如果像臺灣一樣,最高能夠罰款50萬台幣的話,如此鉅額的罰款面前,“黃牛”們也必須重新思考一下獲得收益是不是能夠抵消這樣的成本,如果無利可圖,不用再動用社會成本去治理,“黃牛”就會自己解散。(台灣網網友:黃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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