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小長假期間,折扣券、禮品卡、VIP會員卡滿天飛。在大大小小的優惠促銷活動中,“最終解釋權”一詞常常映入消費者眼簾。發生消費糾紛時,商家一旦亮出“最終解釋權”這道護身符,往往就能“化險為夷”。(9月21日 《人民日報》)
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早就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藉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也就是説,“最終解釋權”屬於“霸王解釋”。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最終解釋權”竟然甚囂塵上。
“最終解釋權”氾濫成災,大致有三個原因:一者,很多經營者不懂法,見錢眼開,唯利是圖;二者,一些經營者雖然懂法,但明知違法,頂風作案,想方設法鑽法律空子,一門心思打擦邊球;三者,眾多消費者放縱,遇到“霸王解釋”忍氣吞聲,不用法律為自己撐腰,助長了經營者的囂張氣焰。
“最終解釋權”為啥會産生,關鍵原因在於資訊不對稱。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合同和條款,往往都是從利己的角度出發,合同和條款本身就不公平。同時,由於合同條款名目繁多,消費者很少要求商家一一解釋説明,因此留下了可操作空間。
既然“最終解釋權”不合規、不合法,那麼,工商部門必須加強監管。一方面,不要放任商家出臺“最終解釋權”,應該把“最終解釋權”扼殺在搖籃之中;另一方面,不要坐等消費者投訴,而應該主動出擊,嚴禁商家用“最終解釋權”糊弄消費者。當然,消費者也要明確並知曉,關於“最終解釋權”的投訴,消費者找回公道的幾率很大——只要真的遇到“霸王條款”,工商部門都會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方向進行調解。
遏制“最終解釋權”甚囂塵上,關鍵是要明確懲處措施,加大違法成本。而目前的相關規定,只説要懲罰,但如何懲罰並不明確,處罰輕了起不到懲戒作用,處罰重了商家會不服。一旦明確了強制性懲處措施,而且只要受到處罰,就會讓商家喊“痛”,這樣必定有利於規範商家的行為。
“最終解釋權”傷害社會公平,不利於法治社會、和諧社會建設,是到了讓“最終解釋權”退出歷史舞臺的時候了!(台灣網網友 毛開雲)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