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煙草廣告在新媒體上“發揚光大”

時間:2013-05-23 14:04   來源:台灣網

  5月31日,世界無煙日。今年世界無煙日的主題是: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5月21日,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在京召開交流會稱,煙草業通過新媒體行銷捲煙誘導青少年吸煙,而新媒體行銷煙草是法律監管“盲區”。(5月22日 人民網)

  近年來,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煙草行業在想方設法給赤裸裸的廣告打掩護,利用國內現有法律的漏洞,在網站、微博、微信等新媒體上大做廣告行銷,由於新媒體傳播的快速、廣泛、可複製性強等特點,此類煙草行銷對青少年群體的危害尤為深遠,且有愈演愈烈之勢。

  中國煙草業行銷無孔不入,目前國家廣告法對煙草廣告的管理還很寬泛,根據我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佈煙草廣告。但同樣在廣告法第十八條中,並沒有對煙草新媒體行銷作出明確的規定,所以許多煙草公司打了“擦邊球”。同時,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是《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而我國現行的法規與《公約》的要求還有明顯的差距。這樣的差距對煙草廣告實際是“關上了一扇門,同時又打開了一扇窗”,為“變臉”煙草廣告大開方便之門。

  筆者認為,煙草企業採用新媒體行銷爭奪受眾、誘導消費,凸顯我國煙草廣告制度的缺陷。儘管《廣告法》明令禁止任何企業在大眾媒體上發佈煙草廣告,“變臉”煙草廣告仍然屢禁不止,究其原因,不外乎圍繞著“利益”這根指揮棒。生産煙草的企業都有著豐厚的利潤,他們有實力也希望借助新媒體來擴大自己品牌的知名度,以實現利潤的最大化;新媒體廣告準入門檻較低,還缺少應有的監管制度,這就使得煙草業便於通過新媒體來發佈這些“變臉”的煙草廣告。

  煙草廣告制度的缺陷,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的控煙需求。為了廣泛有效禁止煙草廣告,應當儘快修改《廣告法》第十八條,履行廣泛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的條款,嚴加禁止在所有媒體尤其是各種新媒體上發佈煙草廣告、進行煙草行銷。同時,行政部門應加強執法和監督力度,遏制煙草業的“變臉”行銷行為。

  眼看要到5月31世界無煙日了,今年世界無煙日的主題是: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所以筆者呼籲,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一定要想方設法杜絕煙草廣告在新媒體上的“發揚光大”。(台灣網網友 袁寶)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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