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對“闖紅燈”者執法,不可能藥到病除

時間:2012-10-25 21:16   來源:台灣網

  從10月23日起,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行人闖紅燈、不走人行橫道、在路口內隨意穿行、翻越中心隔離護欄等交通違法情形,將被依法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在大路口,對群體性闖紅燈的,要處罰前三名;在小路口,對於闖紅燈的行人,將全部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於拒繳罰款者,交警將採取多種手段,百分之百進行深入教育。(10月25日 《法制日報》) 

  “中國式過馬路”,是交通違法的亂象,應當治理,如何治理?各地都在探索,石家莊的做法,可謂積極的嘗試,是值得期待的。然而,有一些細節尚需完善,最主要的是增強執法的嚴格性及其力度。大小路口的交通隱患都是一樣的,無論在何路口,交通規則面前人人平等,處罰都應一樣。只罰前三名,對於遏制“中國式過馬路”,是“殺雞給猴看”,針對性強,這是對帶頭“闖紅燈”者的警示。然而,只罰前三也暴露出“法不責眾”的軟肋,不夠公平。只要“闖紅燈”,都該受罰,不該有前三及後三的區別。只罰前三,在實際執行中,有一定的難度。“中國式過馬路”有時一哄而上,並不一定清晰地排出前三的隊形,找出前三不那麼容易,處理起來費時費力。罰款的力度也不夠,在物價上漲的背景下,5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少人是隔靴搔癢,不傷元氣,趕到的震懾作用有限。 

  人的文明素質是管出來的,新加坡的經驗説明瞭這一點。因此,我們在執法問題上要理直氣壯,嚴格執法。現在有一種誤區,似乎執法都要柔化、人性化,以致于執法底氣不足,似乎缺理。我們必須走出這一誤區,具體到治理 “中國式過馬路”,就應當做到如下三點:無論在何路口,處罰都要一樣;前三要罰,後三也要罰;要加大罰款的力度,罰得“闖紅燈”者心疼長記性了。 

  “中國式過馬路”也不能全怪行人,也與城市交通的規劃不合理等因素有關。如,機動車輛無視行人的合法權益,不對行人的通行予以禮讓;紅綠燈的設置不利於行人通行,等等。如果城市有關部門對這些問題予以合理的解決,誰還拿生命去闖紅燈?因此,我們在對“闖紅燈”者予以嚴格執法的同時,還要考慮行人通行環境的改善。光對“闖紅燈”者予以執法,不可能藥到病除。 (台灣網網友 于文軍)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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