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權益的“最終解釋權”是無效的

時間:2012-10-02 15:30   來源:台灣網

  “本公司享有最終解釋權”、“定金概不退還”、“財物遺失概不負責”、“消毒食具收費”、“未選底片必須另外付費購買”……9月27日,記者從洛陽市工商局獲悉,洛陽市工商局、洛陽市消費者協會公佈了16條“霸王條款”,約談62家涉及使用不公平條款的企業,並要求限期整改。(9月28日《河南日報》)

  大到房産交易,小到街頭打折,商家總會在名目繁多的條條框框中埋伏一筆:“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一旦交易發生糾紛,商家就會搬出這些“護身法寶”,而消費者多半隻能忍氣吞聲。其實,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早被國家工商總局《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和各地消協判定為“霸王條款”。但是,貌似有權對“最終解釋權”説“不”的消費者依然有苦難言,弱勢的消費者依然PK不過強勢的商家。

  商品經濟時代,人人都是市場主體。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商家有“解釋權”不可怕,商家的解釋權也並非一律無效。但是,如果其解釋只加重對方責任或者免除己方責任,自然是無效的,甚至還可能構成欺詐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以虛假或者故意隱瞞真相誘導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決策就是欺詐,構成欺詐是要法律責任的。同時,根據《合同法》第41條的“強制性”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前一句所謂“通常的理解”即我們一般人的理解。後一句是“不利解釋規則”。法律提倡經營者使用含義明確且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但如果格式合同條款存在兩種以上的解釋,那就應採納對經營者不利的解釋,並不允許當事人以約定排除其適用。

  “最終解釋權”不是兇禽猛獸,在國外甚至還頗受消費者歡迎。正如旅美歸國的張貽復先生刊登在《新民晚報》的文章所言,美國“餐館人員對顧客表示的‘sorry’,不是停留在嘴巴上,而是體現在行動中。或許,在餐館看來,信譽是第一位的,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其實,世界上凡是成功的企業,尤其是特別重信譽的企業歷來都注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紐約的一些餐廳如果因故上菜慢了,餐廳會主動的説“sorry”並給予免餐或優惠。餐廳説“sorry”並給予免餐或優惠反映了經營者良好的經營服務理念。

  美國“裏貝克訴麥當勞咖啡燙傷案”是一宗著名的産品責任訴訟。79歲的裏貝克坐在她的福特Probe房車裏把熱咖啡放到兩膝之間,並把杯蓋由遠前方向自己的方向揭開,卻不慎打翻整杯熱咖啡並完全淋到雙腿。醫生確認她6%的皮膚被三級燒傷,16%的皮膚被輕微燙傷。裏貝克要求麥當勞賠償11000美元,後來提高到20000美元,而麥當勞只願賠800美元。裏貝克訴至法院,陪審團認為,雖熱咖啡杯上寫有警告字句,但字句不夠大,對案情也不重要。陪審團最終決定裏貝克可獲160000美元以作補償損害賠償。同時,裏貝克還可額外獲得270萬美元懲罰性損害賠償。其後,法官將懲罰性損害部分的賠償額減至480000美元(補償損害賠償部分的3倍),兩者合計640000美元。麥當勞和裏貝克均提出上訴,但未幾雙方又達成了庭外和解,最終的賠償金額雙方沒有向外界透漏,但一般認為金額不會少於600000美元。

  消費市場紛繁複雜,消費陷阱無處不在,消費者作為市場經濟的推動者,有什麼樣的消費者就有什麼樣的市場。如果中國籍的“裏貝克”像美國新墨西哥州籍的裏貝克那樣被咖啡燙傷,商家肯定會説“咖啡是用嘴喝的,不是往褲襠裏潑的”。但在美國,商家只能“破財消災”。所以,商家有沒有“最終解釋權”不是什麼問題的根本,關鍵要看商家拿“最終解釋權”幹什麼。當然,消費者也要有“舍得一身剮,敢把皇帝拉下馬”的勇氣和魄力,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台灣網網友:寧琳凈)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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