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一些哈爾濱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飛機時出現長達8個多小時延誤,航空公司為安撫情緒不滿乘客,給予每人200元補償。但部分獲賠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單”,無法購買春秋航空的機票。律師稱,航空公司此舉涉嫌剝奪公民自由出行的權利,還涉嫌違法。(法制日報7月18日)
在航空公司與乘客權益的博弈中,“黑名單”成了最後的殺手锏。理論上説,消費者用腳投票,賣方自然也有“拉黑”消費者的權利與自由。
但問題是,儘管與其他壟斷行業相比,民航似乎算是較早開放的産業,然而這些年,欠費、停飛、被收購,成為越來越多民營航空的關鍵詞,換言之,民航仍是事實上的半壟斷市場,那麼,航空公司輕率而情緒化的“黑名單”就很容易戕害乘客的出行權與求償權。何況,《合同法》明確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然而,航空公司的“黑名單”已經成為自娛自樂的一種潛規則:今年2月底,全國首例“航空黑名單案”由北京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航空公司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有權拒載,但法院宣判後,也向中國民用航空局及廈航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加強立法,將拒載行為制度化、公開化,保障乘客知情權。遺憾的是,在“衝上跑道維權”事件發生後,甚至有民航人士提議中國航協等機構可效倣金融行業的做法,對涉嫌違法的過激旅客設置“黑名單”,使其無法在國內任何一家航空公司購買機票——此種國際上都無先例的懲戒提議,恰恰反映了民航業濫用“黑名單”的現狀。
“黑名單”本無罪,這是市場信用成熟的標誌之一。但不管何種“黑名單”,都應該有制度化的、公開透明的標準,不能淪為強勢市場方的“最終解釋權”。作為帶有壟斷色彩的行業,尤其應慎用,甚至力戒“黑名單”,以此保障弱勢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自古以來,市場交易,都講究和氣生財,動不動就“拉黑”,也許暫時能嚇唬得了人,但隨著全球資源配置的深入,“獨家買賣”越來越少,小心眼的“黑名單”就真不怕消費者也會秋後算賬嗎?(鄧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