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卡“實名制”流於形式 不如徹底禁用

時間:2012-09-18 15:32   來源:台灣網

  去年5月份,國家下發了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要求個人辦理購物卡必須實名制,單位團購超過5000元應該轉賬。中秋、國慶雙節臨近,到超市辦理購物卡的單位和個人較平時多了很多,實名制推行一年有餘,購物卡真的實名了嗎?(9月17日中國廣播網)

  “禁卡令”(購物卡)三令五申,但風騷不減,甚至被外媒稱之“第二人民幣”。何以如此?購物卡不記名、不挂失的特有屬性掩蓋了赤裸裸的錢權交易。數據顯示,某檢察院偵辦的行賄、受賄案件83%“涉卡”。購物卡儼然成為“黑金”的一種體面外衣。在那些貪官的眼裏,收卡比使用現金、實物、銀行卡“安全”、“踏實”。例如,收五千元的現金和收五千元的購物卡,如果幫人辦事沒有辦妥,現金自然要被退回,否則,一旦案發,就按受賄處理。而收受購物卡則不同,由於種種原因,送卡人往往不去舉報,誤以為送的是卡,又不是錢,頂多算個違紀違規。當然,購物卡頻繁的出現在“受賄清單”中,也與部分商家“頂風作案”的逐利和相關的法律及制度規範不夠完善有關。

  購物卡是代幣券的一種,從表面上看獲得社會公認,但歷史上的政治動蕩,幾乎都與幣值混亂有關。凱恩斯學派認為,貨幣供給是一個經濟系統的外生變數,貨幣供應量是國家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手段。購物卡大都未經央行或者監管機關審批,更沒有相關的監管措施。正如某商家所言,購物卡最關鍵的玄妙之處在於它往往是由商家與“各單位”之間聯動。購物卡的主要對象為集團消費,有了它,穩定的銷售額、豐厚的利潤便如囊中取物。有些單位為了規避國家有關的財務制度、稅務制度,也正看上了購物卡的“洗錢”功能。原先不能公然發放的獎金可以以代幣券的方式發放,原先要上繳的所得稅兜個圈子就化整為零了。據筆者了解,發行購物卡的商家也大都在偷稅漏稅。例如,幾乎所有的商場都明確規定“持卡購物的消費者不能獲得發票”。

  貨幣是指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一種貨幣往往由固定地政府或官方金融機構發行,具有極高的權威和公信力。如果説購物卡是一個經濟問題,“購物卡腐敗”則是實實在在的政治問題。按《刑法》的規定,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購物卡等各類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涉嫌受賄犯罪,送卡人自然難逃行賄之嫌。但從功能上看,購物卡屬於消費卡,有代幣的功能,且購物卡的發行和使用在國外都非常普遍。我國臺灣也將“購物卡券統”納入契約法律關係予以規範和監管。那麼,是否意味著我國也應放開“購物卡”市場呢?《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管理制度》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唯一的貨幣發行機關。人民幣是我國唯一合法貨幣。嚴禁任何其他部門發行任何貨幣、變相貨幣。”換句話説,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外,國內一切價款和酬金都只能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而不能使用其他代幣方式。

  中秋、國慶雙節馬上到來,辦理購物卡又進入了旺季,記者的調查再次印證,辦理購物卡什麼手續都不要,單位和個人一樣,只要帶著錢去就能辦理購物卡,至於這些購物卡的用途無人過問。這就意味著,“購物卡實名制”已完全流於形式,至少根本不足以遏制購物卡的濫發濫用。一項調查也顯示,超過2/3的網友覺得“購物卡實名制看似美好”。既然是“看似美好”,那麼,何不徹底禁止使用或者加大對印刷者、製作者和使用者給予嚴厲的法律懲戒呢!從法治理念上看,依法嚴懲也才能“從源頭上有效防止利用商業預付卡行賄受賄”。(台灣網網友 楊錫龍)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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