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冤糾錯的過渡之策與治本之道

時間:2013-07-10 14:20   來源:廣州日報

  最高檢副檢察長朱孝清8日在《檢察日報》撰文表示,發現領導的決定可能産生冤假錯案的,要向上級甚至越級報告,以防悲劇的釀成。有媒體稱,這是近期最高法有關負責人多次就冤假錯案表態後,最高檢有關負責人首次表態。

  事實上,“兩高”負責人就防範冤假錯案的表態一直都有。只是近期多起冤獄的昭雪備受輿論關注,而使得“兩高”有關負責人就冤假錯案的公開論述引發了更多關注。當然,當這些內容與民眾的期待産生了契合時,被聚焦是自然而然的。

  比如,朱孝清在文章中提醒:最近披露的幾起冤假錯案雖然都是若干年前辦理的……但“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目前沒有發現不等於客觀上肯定沒有,現在沒有發現不等於今後不會發生。因此,確保辦案品質,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是每一個執法辦案人員終生的追求和重大的責任。同時,文章還明確提出了辦案人員應“堅守”的底線,那就是:要堅決守住自己把守的關口,不能自己不守而寄希望於後面的環節去守;要著力發現並堅決排除非法證據;要嚴防死守,敢於依法發表並堅持正確意見。

  這段論述的針對性在於,每一個刑事個案,從立案到落判,都要經歷一系列的司法程式,至少涉及兩位數以上的經辦人。而往往只要在一個環節上,執法人員或司法人員把住法律的關口,冤假錯案就能有效避免。這樣的司法理想應該説只是“底線要求”。從披露的一些典型冤獄案來看,幾乎都有領導的高壓、外來的干擾,以及執法辦案人員對領導要求的照單執行。從“縣官不如現管”的潛規則來看,下級要抗拒領導的決定,似乎很難。更多時候,唯唯諾諾、揣摩上意並確保謹慎發言成了下級最“安全”的選擇。

  但這種“安全”未必是長久的“安全”。如果面對可能産生冤假錯案的決定,甚至嚴重違背法律規定的決定也聽之任之,執行了事,最終導致司法不公,其責任仍要由承辦人來承擔。一句“領導定的”並不能使具體承辦人免責。

  高度行政化的司法領導體系,在很大程度上偏離了司法應有的規律。但當下面臨的問題是,司法體制改革還在循序漸進,無法一步到位。而防冤糾錯卻等不起,任何時候,司法都要以公正為價值依歸。防冤糾錯絕不能等到司法體制改革成熟了以後再來進行。因此,才有了對執法辦案人員的“底線要求”:發現領導的決定可能産生冤假錯案的,要向上級甚至越級報告,以防悲劇的釀成。

  通過上級甚至越級介入,在當下的司法生態中,對於遏制“司法地方化”無疑是最具可操作性的辦法。但這種依賴於人,而非依賴於制度的防冤措施,又成了另一種“行政化”。因而它註定是過渡性的。終極解決之道還在於通過“去行政化”改革,讓司法真正還原為司法。不論是司法公正,還是司法公信,都亟待一套科學且有效的運作體制來保障實現。(王琳)

編輯:張禦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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