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輝、張高平再審改判無罪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金110萬餘元。據《南方週末》幾天前報道,聶海芬現在的職務仍是大隊長,依然在一線工作。(5月21日《華西都市報》)
支付國家賠償之後,是否就意味著案件的終結?當人們因國家賠償標準莫衷一是的時候,“女神探”聶海芬巋然不動的消息看起來是那麼刺眼。實際上,自從冤案曝光的那一刻起,聶海芬就宛如人間蒸發般沒有半點消息,她在這起案件中究竟扮演了怎樣的角色,又該因此而承擔怎樣的責任?時至今日,公眾依然無從得知。一起社會影響巨大的冤案,如果最終只是留下獲得多少國家賠償的談資,是否顯得過於簡單?
毫無疑問,《國家賠償法》是救濟法而不是責任法。因此,其關注的重點只能是如何確保賠償款到位,而不是如何追究失職官員的責任。慷國家之慨,並不意味著為個人權力使用不當而埋單。
與張高平叔侄一樣,多數冤假錯案的沉冤昭雪都是一個漫長而艱辛的過程,如果執法者的行為不能得到有效的約束,如果不公正的判決不用承擔相應責任,公民的權益如何保障?法律的公正又將如何體現?
國家賠償上限令很多人感到難以接受,實際上,國家賠償使用的是全體納稅人的錢,並非簡單的額度越高越好。對於那些由於個人違法行為導致的冤假錯案,完全可以在國家賠償之後實施個人追償。如果國家賠償囿于部門財力難以實現的話,不妨將賠償機關確定為一級地方政府,這不僅可以簡化辦理程式、保障費用支付,而且也是國家賠償題中之意———國家賠償涉及國家責任,由政府承擔實至名歸,這實際上也正是很多國家較為普遍的做法。由政府統一賠償,然後再結合過錯大小,對違法使用職權者進行責任追究以及個人追償,這樣的做法顯然比當事機關的自糾自查、自理自賠更加容易實現,也更能引以為戒。
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往往需要經歷偵查、起訴、一審、二審、復核、申訴等一系列複雜程式,而這些程式設置的本身,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保障司法公正。即使如此,冤假錯案的發生仍在所難免,除了完善制度、加強監督之外,案件具體經辦人的責任追究顯得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