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選舉制度在法治化道路上不斷前行

時間:2013-03-15 15:16   來源:光明網

  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和全國政協十二屆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來自全國各地、各界的代表、委員們在此相聚,共同建言獻策、傳遞民聲民情。今年的兩會適逢換屆,將選舉和決定新一屆國家機構和全國政協領導人員,因而備受矚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是國家機構領導人員産生的基礎。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對《選舉法》進行第五次修改後,本屆人大代表選舉首次實行了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人們常説,選舉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選舉權是公民政治權利的基礎。我國的選舉法經過60年的發展,正處於不斷完善中,每一次對選舉法的修改都顯示出了我國社會的發展進程。當前我國的選舉由國家法律統一加以規範,全國人大常委會統一部署,中央和地方黨委實施領導,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具體組織。

  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選舉法于1953年頒布,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改革開放後,1979 年,我國對選舉法進行了一次全新的修訂。之後,又經歷了1982 年、1986 年、1995 年、2004 年和2010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五次修改。

  1953年:頒布第一部《選舉法》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二此會議通過《選舉法》。該法確認了建國初期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為在全國範圍內實行普選、逐級召開地方各級人大和全國人大提供了法律基礎。根據我國當時的具體情況,選舉法規定,凡年滿十八周歲之中國公民,不分民族和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和居住期限,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有男女選民都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每一選民只有一個投票權。選舉法規定所有選舉經費都由國庫開支,以便在物質方面保證選舉人和候選人能夠在實際上享受自由選舉權利。選舉法規定了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的提出和代表的選舉,完全可以自由地選舉自己認為滿意的人,並對選出的代表有權按照法定程式撤回補選。自此,我國的社會主義選舉制度確立。

  1979年:制定新的《選舉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我國第二部《選舉法》,也是現行有效地選舉法。相較于前法,該法更為充實,技術性、操作性更強,對我國選舉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和完善。新選舉法有兩大重大變化,一是將直接選舉範圍擴大到縣一級,即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公社、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然而全國人大、省級人大、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的代表仍實行間接選舉。二是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都實行差額選舉,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間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

  此外,在選舉權的政治資格、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代表候選人的提出和宣傳介紹、預選的程式和選舉程式方面都進行了改動;還專章規定了罷免和補選制度,強化選民、選舉單位、公民或者單位對各級人大代表的監督。新《選舉法》保障人民政治權利,如直接選舉擴大到縣人大代表,任何選民有三人以上附議就可以提名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投票方法一律採用無記名,都是為加強人民對政權機構的參與、管理和監督而作的規定。

  1982年:《選舉法》第一次修改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人大五次會議對1979年《選舉法》進行了較小幅度的修改。例如,改變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方式,即推薦代表候選人的黨派、團體或者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增加了對代表資格終止情況下補選代表的規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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