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公積金“倒挂”非但起不到調節收入分配、保障弱勢群體的作用,反而進一步拉大收入差距,異化為“富人基金”,有悖制度初衷和社會公平
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市民之間收入差距的拉大,同樣體現在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上。記者對青島多個行業調查發現,有的單位為其員工一個月繳存五六千元,有的單位則只有一兩百元,不同行業之間公積金繳存額度相差70倍。“繳的少用不起、繳的多有富餘”現象越來越嚴重。(11月25日《半島都市報》)
70倍,這在現實語境下還是一個保守的數字。此前,山東2006年度審計報告顯示,中國網通山東省分公司職工月每人平均繳存住房公積金6389元,而濟南一家普通企業職工月每人平均繳存只有11元,二者相差600倍。
作為一項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公積金的設計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從而讓普通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房、住得上房。但在現行制度安排下,卻陷入了“濟富不濟貧”怪圈。福利好的單位,員工收入本身就高,不存在購房難題,卻可以多繳公積金從中漁利;真正需要購買住房的普通百姓,要麼沒有住房公積金,要麼因為繳費少、貸款難,依舊難圓安居夢。
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這樣的公積金“倒挂”非但不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保障弱勢群體的作用,反而進一步拉大收入差距,形成“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馬太效應。當公積金異化為“富人基金”,淪為少數人的“提款機”,顯然有悖制度初衷和社會公平,亟待反思和解決。
其一,控高提低,走向全覆蓋。作為一種政策性的購房支援,住房公積金應更多地為中低收入階層“雪中送炭”。當前,亟待在“限高保底”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到“控高提低”,縮小繳存差距。一方面,明確上限,取消“超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工資12%的部分計徵個稅”的口子。這一規定看似打擊了利用公積金避稅的行為,卻給壟斷行業高收入開闢了“後門”。必須看到,能夠超出比例多繳公積金的往往是高收入群體,公積金沒有理由為其“錦上添花”。同時,提高下限,擴大覆蓋範圍,從“制度全覆蓋”向“人群全覆蓋”轉變,讓進城務工人員、企業臨時工、自由職業者等也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
其二,高存低貸,增強福利性。公積金“劫貧濟富”的另一個表現是,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一樣繳存,但由於沒有能力貸款,享受不到低息優惠,卻遭受低息損失。有學者指出,需要打破目前“低存低貸”的利率規則,實行“高存低貸”的規則,即公積金存款利率高於銀行存款利率,貸款利率要低於銀行貸款利率。這樣一來,低收入者即使不貸款也不會産生利息損失,同時也堵上了拿低收入者利息損失補償高收入貸款者的漏洞。
其三,修訂法規。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1999年頒布實施的,如今距離2002年修訂也過去了10年,期間暴露出的問題,亟待二次修訂完善。比如,條例只規定了“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罰則,卻沒有涉及多繳公積金行為,這無疑給了一些壟斷企業擅自提高繳存比例的底氣。今年,住建部已經啟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次修訂的前期工作,唯有強化對監管的制度化約束,提高違規法律成本,才能規範公積金制度,避免其淪為變相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