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嶺幼師顏某涉嫌虐童一案,在引發了社會普遍關注之後仍在持續發酵。輿論所指,除了顏某的罪與罰,更有虐待兒童的入罪。如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等專家就認為,如果不對虐待兒童作刑法上的單獨評價與定性,並確定嚴厲的刑罰後果,此類行為必然層出不窮。
這一判斷稍顯武斷。是否對虐待兒童作刑法上的單獨定性,這是一個立法技術問題。顯然,並非只有“單獨定性”一途可將虐待兒童入罪。是單獨入罪還是被包含入罪,還有待在推進相關立法中的進一步深入探討。
但在打擊虐待兒童問題上,立法上的不盡完善是一個事實。顏某涉嫌虐童案事發之後,被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這一涉嫌罪名迅速引發了各界人士的爭相吐槽,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質疑就是:為何不是故意傷害或虐童罪?
從現行法律和新聞事實出發,顏某還真不適合故意傷害罪。因為故意傷害罪須以行為人造成的傷害達到輕傷的標準為立案的必備條件。而觀察顏某一案,以及此前的多起虐童案中,被害兒童多未在傷害後果上達到“輕傷”。沒有一紙“輕傷鑒定”,故意傷害罪就難以成立。而在醫學鑒定上,身體上、生理上的傷害仍然是主導標準。至於與虐童案常常相伴而生的對被害兒童的心理傷害,則在很大程度上被刑法所忽略。如果故意傷害罪是虐童入罪的一個修法方向,也許應該考慮的就是立案標準的調整。
不過,將虐待兒童納入“虐待罪”的範圍也不失為一個修法路徑。現行法律上的“虐待罪”也的確制裁不了顏某。因為“虐待罪”針對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而幼師虐待兒童,並非發生“家庭”內部。從法律性質上看,這種虐童更符合職務虐待的特徵。因幼師對其班上的兒童,具有一種職務上的看管、照料和教育義務。但在刑法上,“職務虐待”入罪的也僅有“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如果在修法中擴大“職務虐待罪”的外延,或可對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虐童行為起到刑事追究上的補充作用。
或許,除了這兩條修法的路徑之外,還可找出其他更好的替代方案。總之,作為法律人,尤其是作為立法者,必須既重視社會關切和民意訴求,又尊重法制現實和立法規律。“虐童罪”之所以不宜單獨定性,是因為這是借助了一起影響廣泛的虐童案件所引發“訴求”,它的指向應該是虐童應入罪,而不是立個“虐童罪”。一個很簡單的道理,若今天因為某起虐童案而立了“虐童罪”,明天要不要因一起虐待老人案而再立“虐老罪”?未來立法機關是不是還得準備繼續修補“虐待婦女罪”、“虐待學生罪”、“虐待員工罪”?
當然,這些屬於修法中的技術問題,都可以深入探討,以期在討論和博弈中尋找到一個最科學、合理且兼具可操作性的方案。但在修法之前,我們的媒體也不妨自我反思:我們是不是一邊在推動虐童問題的入刑,一邊又在對被虐兒童進行二次傷害。比如有好些媒體在刊載或轉發那些虐童照片時,連起碼的遮罩處理都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