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河南溫縣小偷王某逃離途中涉嫌持磚襲警,被縣公安局副書記李世軒開槍擊斃。近日,李世軒回應網友質疑時表示,嫌犯當時負隅頑抗,在鳴槍警告、口頭警告均無效的情況下,才開槍將其打傷;槍打在其左腹部,王某後因救治無效死亡。(據10月9日《河南商報》)
每當警察將槍口對準平民,總會引發如潮質疑。無論是前不久遼寧盤錦強拆現場民警射殺村民,還是今年4月廣東懷集男子持扁擔追打警察被當場擊斃,抑或此前全國各地發生的多起類似事件,都曾在全社會引發廣泛關注。人們追問警察是否涉嫌濫權的原因不難理解——如果警察能夠隨意開槍,每個活著的人都將無法免於被“合法”的子彈突然擊斃的恐懼。
各國對警察使用武力的條件和程式都有明確規範,我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也明確規定,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儘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為原則”。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的相關規定普遍比較籠統和含糊,一些警察也存在心理素質不佳、訓練不到位等問題,這使得警察因涉嫌濫權而陷入爭議的情況屢屢發生。
警察濫權比子彈更讓人沒有安全感,為避免無辜生命被執法者粗暴地剝奪,也為避免警察陷入不必要的爭議之中,有關方面必須通過補齊制度短板的方式,“管住”警察手中的槍。具體而言,一方面,相關法律法規的表述要更加詳盡和具體,應明確規範警察使用武力的條件和程式;另一方面,警察群體應加強專業培訓,提高合理使用武器警械的判斷能力及查緝技能,儘量減少不必要的傷亡和衝突。此外,還應建立客觀公正的調查和裁判機制,在發生警察開槍致人死亡事件之後,警方要能在第一時間用真相回應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