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要體現新刑訴法時代要求

時間:2012-08-27 14:21   來源:法制日報

  作為法律文本與司法行動紐帶和橋梁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無疑承擔著體現新的立法宗旨、貫徹新法基本原則和進一步細化、規範司法人員具體訴訟行為的重要使命。制定這樣的司法解釋,更需要做到慎重其事和細緻週到。尤其是在新司法解釋制定的指導思想上,必須“與法同行”,確立全新的理念

  近日,有媒體報道説,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底已經完成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的起草工作,“徵求意見稿”正在全國法院系統內部徵詢意見。而據法院內部人士對外透露,該稿第250條是關於法院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辯護人、律師代理人可以予以處罰的規定,其中明確寫著法院可以對違反秩序的辯護人、律師代理人“禁止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出庭參加訴訟”。

  這一“內情”被披露之後,輿論譁然,業內質疑之聲四起,當然更引起律師界的強烈反響。還有報道稱,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及時組織有關人士,圍繞這一新刑訴法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展開了主題為“避免刑訴法二次立法問題”的緊急討論,並呼籲廢除這樣的“越權”規定。

  最近兩天,已有幾家報紙(《新京報》、《南方都市報》等)及網路媒體刊出了一些評論文章,幾乎形成了“共識”,“一邊倒”地對上述“徵求意見稿”的這條規定提出尖銳批評。

  記得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制定涉及新刑訴法的司法解釋對外發佈過消息,並明確將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我想,“徵求意見稿”目前在法院系統內部徵詢意見,應該只是其工作的第一步。由於法院執行新刑事訴訟法關涉是否遵從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則,也涉及刑事訴訟法其他當事人、參與者的利益,事關司法公開、程式正義乃至與公訴制度、辯護制度、案件新聞採訪權及公眾知情權等諸多關係,事實上並不是法院“一家之事”。因此,相信最高人民法院會在法院系統達成基本一致意見並形成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的最終修改稿後,更廣泛地聽取包括法學界、律師界在內的社會各界的意見。

  不過,話又説回來,雖然這次“徵求意見稿”只是在法院系統內部徵詢意見,關於上述第250條的規定內容也是不經意之間被媒體所披露,但該稿所反映的我國司法解釋中存在著的一些傾向性問題,還是值得引起我們的高度關注。

  大家都知道,經本次全國人大修訂通過的新刑事訴訟法,在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在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的合法權益方面,都取得了令人喜悅的成果,反映了時代進步對刑事司法科學化、民主性和人道、人性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而所有這些立法成果和社會期待,最終都必須體現于司法的整個過程之中,並由具體的執法者付諸行動。因此,作為法律文本與司法行動紐帶和橋梁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無疑承擔著體現新的立法宗旨、貫徹新法基本原則和進一步細化、規範司法人員具體訴訟行為的重要使命。唯其如此,制定這樣的司法解釋,更需要做到慎重其事和細緻週到。尤其是在新司法解釋制定的指導思想上,必須“與法同行”,確立全新的理念,堅決杜絕本位主義和自我授權、越權行事的內容私下“潛伏”並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得以長存。

  在這方面,的確應當吸取以往實踐中的經驗教訓,不能再在法律之外對司法機關以外的訴訟當事人、參與人設置更多的障礙,或者給予沒有法律根據的“處罰”,切實防止“法律進一步、解釋退一步、實踐再退一步”的背離法治精神和法律要求的現象。

  為了防止司法解釋曲解立法宗旨、變通執行法律,甚至出現擴張司法者自身權力、縮減或限制其他訴訟當事人、辯護人法定權利的狀況,司法解釋在制定過程中的公開透明、徵詢各界意見和接受社會監督就顯得十分重要。同時,為了保證新刑訴法在明年得到正確而富有效率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應統籌考慮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以及公安部制定的規範實行必要的法律監督,把司法解釋視為國家司法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其納入到新刑訴法準備工作情況的檢查監督範圍,加強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貫徹新刑訴法立法精神和原則的指導,把可能存在的種種背離法律的“隱患”,消滅在“萌芽”之中,使體現于立法中的“尊重與保障人權”思想,全面落實于刑事司法的實踐之中。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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