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緩刑被濫用,司法解釋須補位

時間:2012-05-24 10:55   來源:廣州日報

  法律的威懾不僅來自於刑罰的嚴厲,更來自於刑罰的不可避免。有罰不嚴,威懾力不夠;有罪不罰,威懾力自會大減。

  從首例“醉駕入刑”案件至今,“醉駕入刑”已實施1週年。但各地法院對於醉駕判案也“寬嚴”不一,個別法院適用緩刑過多,導致法律失去威懾。據了解,最高法正在調研醉駕案件,醞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醉駕入刑”實施1週年以來,成效有目共睹。來自公安部的數據顯示,全國警方1年來共查處醉駕案件36.8萬起,同比下降四成,北京、上海兩座一線城市的醉駕下降幅度則高達七成。應當説這1年來,民眾自覺抵制酒駕的意識明顯增強,“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的觀念也成了社會共識。

  “醉駕入刑”的成效為何如此顯著?民意的認同是一大社會基礎,而更重要的則是“醉駕入刑”的執法力度表現出了前所未有的嚴厲性,從而大大增加了其法律威懾力。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上,法院普遍採取了整體從嚴的做法,對於那些醉駕發生交通事故的、醉駕後逃逸的、醉酒程度高的,基本上都是從嚴量刑。公眾記憶猶新的知名音樂製作人高曉松因“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6個月一案,被不少人視為“醉駕入刑”面前一律平等的標誌性判決。鋻於“醉駕入刑”的執行力和威懾力,現下一提到解決久治不愈的社會頑疾,很多人最先想到的就是拿出“醉駕入刑”的力度,足可見其社會影響力。

  然而令人擔憂的是,1年來,“醉駕入刑”實施中所暴露出的“量刑不一”問題也相當突出,特別是醉駕緩刑的案例越來越多。有統計數據表明,北京在判決醉駕的案件中,實刑率達99%,然而安徽、重慶、雲南適用緩刑比例卻超過40%,部分城市比例更是高達73%,比如説在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去年5月到今年2月辦理的已判決的25起案件中,被告每人平均被適用緩刑。

  當然,這並不是説醉駕就應“一刀切”地一律不得緩刑。刑事案件審判本身就有“寬嚴相濟”的原則,對那些情節確實輕微的可以適當判處緩刑。但類似合肥市廬陽區25起醉駕案件均被判緩刑無疑很值得追問。而且同樣的醉駕行為,在不同的地方,存在著明顯的量刑差異,這不但有損司法審判的統一性,更嚴重的是會大大削弱“醉駕入刑”的威懾力,進而給公眾傳遞一種不好的信號:司法對“醉駕入刑”是否有從寬的趨勢?而一旦“醉駕入刑”失去其曾經的威懾力,醉駕也必將會大幅反彈。

  而且一旦“醉駕緩刑”被普遍適用,那麼在以後的判決中,會不會給那些有權有錢的醉駕者留下可操作的空間,從而留下“選擇性執法”的後患?這樣的質疑似乎也不為過分。法律的威懾不僅來自於刑罰的嚴厲,更來自於刑罰的不可避免。有罰不嚴,威懾力不夠;有罪不罰,威懾力自會大減。“醉駕入刑”出臺之前,公安機關對醉駕尚處以15天的治安拘留,倘若現在大肆適用緩刑,豈不是對初衷大打折扣?

  因而,為了防範“醉駕緩刑”所帶來的醉駕反彈,同時也是為了規範、統一“量刑不一”的司法判決,最高法理應及時出臺醉駕案件審理的相關司法解釋,細化法律的操作規範,辨明醉駕案件“罪”與“非罪”的模糊地帶。尤其需要厘清的是:究竟哪些輕微醉駕才可以適用緩刑?以此來堵上緩刑過甚的口子。

  法律執法不嚴的問題已經飽受公眾詬病,現在好不容易有了一個執法相對嚴厲的“醉駕入刑”,千萬不要因醉駕緩刑的逐步增多而“前功盡棄”。至少在當下來説,醉駕從嚴判實刑而不是緩刑,更符合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原則。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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