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爆料,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政府被曝于2009年時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機關事業單位對61名緩刑期滿人員進行安置入編。這61名人員重新被安排工作後,部分人不上班吃空餉,多人獲安置後退休(7月31日央視)。
表面上看,阜寧縣以政府公文形式“收回”數十名緩刑期滿公職人員,委實令人匪夷所思,但實際上卻算不上膽大妄為,充其量是鑽了歷史政策的一個空子。
儘管《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但值得強調的是,該處分條例的審議通過時間是2007年4月4日,生效施行時間是2007年6月1日。而這數十名公職人員被判處緩刑的時間卻在2004年11月11日前。也就是説,當這些人被判處緩刑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尚未出臺,更沒有生效施行。
更進一步看,雖然江蘇省人事廳2004年11月11日下發的相關文件規定:凡國家公務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其職務應自然撤銷,並予以辭退;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應予以解聘或辭退。此外,該文件還規定,在該文件下發前,“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或期滿後對其身份尚未作出處理的,可按上述規定執行”,但“可”字表明,這並非強制性的要求。正如江蘇省人事廳工作人員所説,在該文件下發之前被判處緩刑的公職人員,“亦可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至於“原有關規定”是什麼,其實可追溯到原人事部1989年2月下發的《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以及1990年的《關於懲戒工作有關問題的復函》。這兩個文件都白紙黑字地寫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務的臨時工作……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期滿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綜上所述,只要這數十名公職人員在緩刑期間悔改表現良好,阜寧縣完全可以按照相關文件規定,重新給他們安排一份新的正式工作。然而問題在於,既然這些人員被“收回”了,成了編制內的正式職工,阜寧縣為何不敦促他們引以為戒、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反而有意無意地放任部分人員“三天打魚兩天曬網”甚至“吃空餉”?這樣的情況,顯然是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所不允許的,必須依法嚴懲。
“有政策依據”也好,“鑽了一個空子”也罷,“收回”緩刑期滿的公職人員都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特殊産物,我們不能簡單地用“新眼光”來看待歷史遺留問題。但不論如何,只要是公職人員,都不能“吃空餉”,這是一條退無可退的法律紅線和道德底線。(陳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