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官員重入編符合哪門子政策?

時間:2012-08-02 09:11   來源:濟南日報

  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政府被曝于2009年時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機關事業單位對緩刑期滿人員進行安置入編且部分人員存在吃“空餉”現象。網友“周筱赟”爆料稱,61人“刑滿後重新安排工作,進機關入事業編制。這些人多為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全是因受賄罪判刑”。當地政府回應稱,此舉有政策依據。(7月31日國際線上報道)

  千萬不要認為這是天方夜譚。此言還真不虛。2009年,阜寧縣政府出臺“紅頭文件”,要求對2004年11月11日前該縣機關事業單位61名機關事業單位被判處緩刑期滿後未安置的人員進行重新安置。而這61名刑滿人員,多是地方曾當過“XX長”的官員。看來,緩刑期滿能入編的,僅僅是官員這個“小小團體”而已。

  進機關入事業編,這是時下人們夢寐以求的事,但按照政策法律規定,必須“凡進必考”。如今,在阜寧縣,讓公眾瞠目結舌的是,機關事業單位卻偏偏青睞曾經是犯罪分子、於今刑滿的落馬官員,不僅不考即可入編,而且還有“紅頭文件”為其保駕護航。那些緩刑刑滿人員好像不是有罪的人,而是社會“功臣”。如此咄咄怪事,究竟符合哪門子政策呢?

  對此,阜寧縣搬出上級文件—— 江蘇省人事廳2004年11月11日下發的“蘇人通[2004]237號”文。此文規定:凡國家公務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其職務應自然撤銷,並予以辭退。文件還規定,在該文件下發前,“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或期滿後對其身份尚未作出處理的,可按上述規定執行。”

  細讀這些規定不難發現,其基本精神就是,不管是2004年以後還是以前,被判刑的公務員都應該撤銷職務、辭退。這個規定,也符合我國《公務員法》基本要旨。但在阜寧,竟然曲解文件,將其當作落馬官員的“保護傘”。假如不是官官相護,假如不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這種剪不斷、理還亂的微妙關係,抑或是自己給自己未來留條“後路”,試問,哪個領導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讓緩刑期滿官員入編,甚至吃“空餉”?

  在阜寧縣,一名緩刑人員趙某某被安置到環衛局下屬環衛所,有事業編制,“並且從安置之日起就不上班拿工資至今”。與趙某某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環衛戰線工作30多年的該所職工田秀英,身為全國環衛女工代表、江蘇省人大代表,至今仍是臨時工身份。這樣的反差是何等怪誕。在這種是非混淆、黑白顛倒的政策下,官員道德底線註定失守,誰也不會忌諱法律與民意—— 我貪我腐敗了,不出事,萬事大吉;出事了,一邊領刑,一邊卻能入編,工資待遇不少,這是慫恿官員犯罪,也是在撕裂幹群關係,踐踏社會公平與道義,更讓公權力最大化地失去公信力。

  緩刑期滿人員重入編,這是官場上的一種畸形怪胎。有關部門除了割除這個“怪胎”之外,還應深究一下,是哪些官員培植、滋養了這個怪胎。倘若有人從中違法亂紀,由此也成為一名可恥的緩刑人員,有關部門切記——絕對不能讓其重新入編,再讓謬種流傳。(魯瑀)

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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