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時間:2012-07-23 10:42   來源:人民日報

  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于2009年9月開始實施,並將於2012年在全國實現全覆蓋。新農保有兩個新特點:一是不同於老農保主要是農民自己繳費,新農保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二是不同於老農保主要建立農民個人賬戶的模式,新農保借鑒目前城鎮職工統賬結合的模式,在支付結構上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基礎養老金由國家財政保證支付。這兩個新特點既是國家惠農政策的體現,也使新農保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一些新問題。為了使新農保真正實現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應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

  政府補貼應以激勵繳費為導向。中央要求,地方財政對參加新農保的農民應當給予補貼。歸納起來,目前各地主要有三種做法:一是補“入口”,即對於繳費的農民,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對其個人賬戶進行補貼,繳費檔次越高,補貼的數額就越多。二是補“出口”,即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農民,不論是否繳費和建立個人賬戶,均進行等額補貼。三是既補“入口”,也補“出口”。從激勵繳費的角度看,地方財政應當補“入口”,而不是補“出口”。補“出口”等於變相鼓勵晚繳費、少繳費、不繳費,因為即使不繳費,到了60歲也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不過,也可以採取較為人性化的補“出口”政策,即在補貼與繳費年限長短、繳費檔次高低之間建立正向聯動機制,以鼓勵參保和多繳費。如有的地方規定:長期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

  子女被捆綁參保繳費不必取消。開始領取養老金的農民,其子女是否應當參保繳費?有人建議取消這一規定,理由是它違背了自願參保的原則。實際上,這樣規定還是有必要的。首先,短期行為是人們容易採取的一種選擇,這在養老問題上表現得較為突出。假如大家都能自覺自願地在年輕時儲備幾十年後的養老之需,那麼,國家就根本不需要作出這麼大的努力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但事實是,絕大多數人由於種種原因把未來儲備養老的錢花掉了。其次,從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狀況看,目前是在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最後10年機遇期。如果完全依靠自願參加養老保險,就很有可能錯過這個機遇期。再次,強制參保與非強制參保之間沒有絕對界限,絕大多數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強制性的。

  繳費年齡和年限規定可以放寬。目前,農民參保的年齡規定主要有兩條:一是16—59歲繳費,已經達到60歲的人不用繳費;二是至少繳費15年,臨近60歲的人可以補繳,但至多補繳15年。對這兩條應當加以完善。首先,16歲之前尤其是59歲之後也應允許繳費,因為農民沒有到60歲退休的制度。其次,補繳不必局限于15年。由於農保繳費檔次很靈活,除了從100元到500元的5個檔次,還允許農民多繳,這就導致補繳15年的規定形同虛設。應當鼓勵農民多補繳。

  養老保險費計息所參照的存款期可調高。農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能否保值或儘量減少貶值,是影響農民參保積極性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的規定是: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人民幣1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實際上,大多數農民參保後需要經過幾十年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所以完全可以把計息所參照的存款期調高為3年及以上。目前3年期存款利率比1年期高1個多百分點,因此,這是減少農民養老保險金貶值的一個有效措施。(王洪春)

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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