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徵求意見應成公共決策常態

時間:2012-05-21 15:12   來源:法制日報

  二次徵求意見體現了有關方面開門納諫的誠意,更能保證“徵求社會意見”實至名歸。對於那些存在複雜而激烈利益博弈的公共決策,“二次徵求意見”不可或缺,應當成為常態和慣例。這既是為了避免征求社會意見走過場,也是為了讓公共決策更加貼近民意、深入人心,有利於決策的執行和落實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自3月31日向社會徵求意見以來,國家版權局共收到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1560份,涉及草案中的81個條款。據報道,國家版權局將根據這些意見以及專家委員會的建議,對草案進行修改和完善,並爭取在5月底以前公佈修訂後的草案,再次徵求社會意見(5月19日《上海商報》)。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甫一公佈,引起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其中一些條款甚至引發了巨大爭議,討論極其熱烈。這是正常現象其實是好事,因為公佈草案的本意就是“開門立法”,聽取並吸納民意。正如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此前所言:“各方面的意見都歡迎。”

  一般情況下,從發佈徵求意見稿到收集整理民眾意見,再根據人們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如此,“徵求社會意見”這個程式就算走完了。不過,此次著作權法修訂卻不厭其煩,準備將修訂後的草案再次公之於眾,聽取各方意見,筆者以為這種“二次徵求意見”的做法值得稱讚。

  無論立法、修法還是制定政策,都是複雜的利益協調、利弊權衡的過程,每個人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每個部門、行業、階層也都有不同的立場和看法。有關部門制定的第一次徵求意見稿不可能完美無缺,需要根據社會意見加以修訂,而修訂後的草案可能依然不完善,有必要再次公佈以徵求意見。兩次徵求意見雖然會增加決策成本,但可以使決策更嚴謹、更週密,更符合大多數人的意願,少留後遺症。公共決策涉及民眾的切身利益,理應精雕細琢、精益求精,而不能怕麻煩,草率從事。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來,不但徵求社會意見已成公共決策必不可少的程式,而且二次徵求社會意見的現象越來越多。比如2010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先後兩次徵求社會意見;2011年11月,環境保護部對《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第二次徵求社會意見,其中最大的調整是將PM2.5納入常規空氣品質評價;去年9月和今年1月,國家質檢總局就汽車“三包”規定兩次徵求意見,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對人們此前提出的意見作出積極回應,例如將汽車“包修期”從不低於2年或40000公里延長至不低於3年或60000公里。

  顯然,二次徵求意見體現了有關方面開門納諫的誠意,更能保證“徵求社會意見”實至名歸。相對而言,“一次性”徵求社會意見則有淪為走過場的風險:由於與民眾交流不夠充分,民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往往沒有被採納,或者避重就輕象徵性採納,然後直接作出決策。這樣的問題決策與民眾意願往往會相去甚遠,不僅在落實時會遭遇梗阻,而且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徵求社會意見”的公信力。

  這方面的教訓也是有的,比如2010年10月,有關方面就階梯電價徵求社會意見,當時人們對徵求意見稿反應強烈,認為所擬階梯電價是變相漲價。而時隔一年多後正式出臺的階梯電價方案,也只是對原方案作了象徵性改動。現在很多地方的階梯電價方案受到民眾質疑,或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此前“一次性”徵求意見留下的後遺症。

  所以,對於那些存在複雜而激烈利益博弈的公共決策,“二次徵求意見”不可或缺,應當成為常態和慣例。這既是為了避免征求社會意見走過場,也是為了讓公共決策更加貼近民意、深入人心,有利於決策的執行和落實。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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