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輕刑化似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太大,葫蘆官判葫蘆案,而更多恐怕還是行政干預太多。
陜西省高院17日出臺通知,要求對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嚴格慎重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譬如,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影響惡劣的;不退贓或者退贓不積極,無悔罪表現的;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非法經營、走私、賭博、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等。
職務犯罪輕刑化是一個老話題,從民間到官方,醞釀了若干年。官方的統計顯示,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獲免刑和緩刑的共佔69.7%。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接受記者採訪時也坦承,職務犯罪案件確實存在適用緩免刑比例偏高的問題。別説涉案數十萬小菜一碟,哪怕動輒數百萬、數千萬的巨蠹,也鮮見死刑判決,常以“自首、立功”為由獲得輕判。
對於那些奉“犧牲我一個,幸福幾代人”為圭臬、連死刑都鎮不住的貪官來説,職務犯罪輕刑化就像是一道“法律後門”、一條“逃罪通道”。貪夠了,事發了,吐點出來,爭取“自首”輕判;進去了,蹲號子,活動一下,弄個“立功”減刑,再整個“保外就醫”,“輕舟已過萬重山”,繼續過他們的逍遙日子。“犯罪成本”如此低廉,何來震懾力?有的貪官甚至在取保候審期間仍然鯨口大開,繼續收受賄賂,足見刑律在他們眼中是何等虛無。對此,有全國人大代表就直言:“如果貪污50萬元就處以死刑,就沒人敢貪污了。現在對貪污處罰較輕,等於縱容更多人走這條路。”
輕刑化使得職務犯罪雪上加霜,廉政形勢越發嚴峻。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數字顯示,與2008年相比,2010年職務犯罪案件數量上升了7.2%。職務犯罪數量上升,原因固然很多,“罰不當罪”肯定是一個重要的“負激勵”。此外,職務犯罪輕刑化,嚴重挫傷人民群眾反腐的積極性,損害行政與司法的公信力。大量職務犯罪分子被輕饒,“官官相護”、“假反腐、真腐敗”、“大貪官抓小貪官”等等不正當觀念就會在群眾頭腦中滋長。當群眾失去信心,不願意舉報,反腐不免耳聾目盲,事倍功半。
對此,司法部門也曾多次表示要堵住這個“黑洞”,但迄今為止公眾仍未見到有效的方案。陜西高院專門作出規定,先行先試,彰顯其進步意義。鋻於職務犯罪輕刑化是一個全國性現象,治理尚需“頂層設計”,來一場縱向與橫向的“革命”。縱向體現在司法層面,針對職務犯罪輕刑化,有關部門在全面調研與醞釀的基礎上,對職務犯罪的判決標準進行細化解釋,嚴格緩刑條件,增強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有效規範地方司法部門的自由裁量權。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有專家甚至建議從涉案數額上確立一個硬標準。
橫向體現在監督上。對司法監督應該是多維度的,人大監督、司法監督、人民監督、輿論監督等都是題中應有之意。就目前的情況,職務犯罪輕刑化似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太大,葫蘆官判葫蘆案,而更多恐怕還是行政干預太多,法官哪怕有心秉公執法,以證據、法律與自由心證判案,往往心有餘而力不足。因此,在不傷害司法獨立性、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同時,進一步加強外部監督、形成懲治職務犯罪的“合力”、力求做到“罰當其罪”乃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