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拆遷遭到拒絕後,指使手下教訓“釘子戶”獨子,釀成命案的重慶黑龍集團原董事長向世全一審被判處死刑。這起引起全國關注的案件日前由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向世全被改判為死緩。據悉,改判原因是向世全積極賠償,取得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9月2日《重慶商報》)
向世全違法拆遷遭拒絕後,指使手下教訓教訓“釘子戶”的獨子,沒想到,教訓過頭,釀成命案。按照《刑法》規定:買兇殺人定故意殺人罪,具體判多少年,要看犯罪後果、情節輕重來斷定,法定最高刑為死刑。那麼,從後果來看,向世全的行為屬於犯罪後果特別嚴重型,理應判處死刑。
並且一審法院也是這樣判決的,但在二審時,事情起了微妙的變化,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沒有變化,但判決卻變為了“死緩”,究其根本,關鍵就在於向世全向“釘子戶”崔英安夫婦賠償了17.7萬。這是不是在透露出這樣一個資訊,以後只要花錢,就可以買命;只要花錢,即使犯了死罪也可以不用非死不可呢?
不過換位思考一下,就可以發現其中的不合理。如果殺死向世全的是“釘子戶”的獨子崔軍,現在崔軍一家也決定給予開發商賠償,態度也極為誠懇,但是遺憾的是“釘子戶”家裏沒錢。那麼,“釘子戶”的兒子是不是也要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呢?
換位思考的結果就是,其實這種花錢買命的做法沒有體現出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前提就在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在乎出身、門第、地位、財富,古人尚且推崇“王子犯法與民同罪”,更何況現代法治社會。廢除死刑,的確是現代司法制度進步的表現,慎殺、少殺並無過錯,但是,對剝奪別人生命,破壞社會安定的重大犯罪分子不殺、放行,卻會帶來新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