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9日的廣東省黨代會上,廣東省委書記汪洋提到,要切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監督,進行領導幹部個人財産申報試點。廣東省紀委書記黃先耀對此解讀説,申報財産的方案已經出來了,目前正在做試點方案。“領導幹部財産申報後,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5月10日《羊城晚報》)
財産申報和財産公示的不同在於,前者是對上的、對內的,是對組織忠誠、讓領導放心的姿態,而財産公示是對下的、對外的,是對民眾負責、讓百姓滿意的做法。前者由於暗箱操作,缺乏監督和核實,往往流於形式,“一把手”的報表更是如此,後者則因為公開透明,在群眾雪亮的眼睛面前,作假的成本太高、風險太大,更容易收到實效。
在“一定範圍內公開”,這在“一定程度”上吸取了財産公示的精髓,會促使財産申報落到實處,但“一定範圍”是多大範圍,資訊真假又由誰來核實?報道中沒有提及。既然財産申報方案已經出來,為何不先公佈出來徵求下民意?相信經過民眾“挑刺”和“把關”後的方案會更具可行性。
官員財産公示並不新鮮,其反腐倡廉的效力在一些國家和港澳臺地區早就得到驗證。即便在大陸也有先例,前幾年,新疆阿勒泰便在網上公佈過近千名官員的財産,浙江慈溪則要求數百名官員在本單位政務欄上“曬家底”,儘管他們還存在一些缺陷,但卻不失為開先河之舉。經驗就在眼前,橋梁早已搭建,廣東省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還有必要“摸著石頭過河”嗎?
要從嚴治官,少不了官員財産公示這一反腐倡廉的利器,這樣才能讓官員不想貪、不敢貪也不能貪,才能贏得民眾的信任,才能彰顯與既得利益切割、“革自己命”的勇氣。應看到,官員財産公示只是官員民選制的副産品,它能否建立不是看官員的好惡,而是取決於民意的分量。只有讓官員的去留沉浮更多地取決於民意時,官員才不得不通過財産公示來自證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