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期一些地方因徵地拆遷引發惡性事件,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建立應急預案,妥善解決徵地拆遷中突發事件,防止簡單粗暴壓制群眾,引發惡性和群體性事件。徵地前及時就徵地補償安置標準和政策徵求群眾意見;不得強行實施徵地拆遷。(5月16日《新京報》)
差不多也是這個時候,去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緊急通知規定,因工作不力引發徵地拆遷惡性事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另外,對於程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不僅如此,兩度問諸民意之後,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
但為何國務院三令五申,新拆遷條例也出臺了,強拆依舊沒有得到遏制?
其實,按照新拆遷條例,行政強制拆遷被取消,被徵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能使用暴力。同時,拆遷補償價格不低於市場價,徵收補償方案需開聽證會徵求公眾意見。國土部的緊急通知,無非是對國務院相應通知和新拆遷條例的重申,這説明文明拆遷並不會因為惡法被廢止而自動到來。
從拆遷制度本身來説,新拆遷條例只是國務院制定的法規,這造成一些地方依舊藐視新法。當然這並非最根本的,必須意識到,分稅制導致的地方財政窘困,和GDP至上的政績觀導致的地方發展衝動,才致使公權力頻繁介入拆遷,並使用暴力強迫交易。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説,要解決這個問題,不是一部法規的修改或者廢止就能讓人樂觀起來;解決這個問題,根本上必須厘清私權和公權的邊界,必須形成對出位的公權力有效馴服的制度體系。
另外,新拆遷條例出臺之後,相較而言,城鄉結合部、農村徵地強拆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和暴力事件明顯增加。而新徵收條例只規定了國有土地上的徵收、補償辦法,對於數量更大、矛盾更多更集中的集體土地的徵收、拆遷、補償、安置,還無法可依。當然,這並不是説我們完全沒有法規,問題的核心和之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一樣,對農民權利的保障、補償嚴重不公平。
近年來,實際上城市房屋的補償已經不錯,雖然不時還是傳出暴力拆遷、極端對抗的事情,主要是房屋主人對補償的金額存在異議未能滿足其需求。而集體土地,特別是發生在城市郊區的拆遷、徵收,已經成為最主要的矛盾。無論是城市國有土地還是農村集體土地,城市房屋業主、享有宅基地和農村集體用地使用權的農民,其對土地的産權都不完全具備。
正是因此,在遇到拆遷、徵收時,房屋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各種權利得不到保障。而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土地越來越增值。但在現行制度之下,建設用地必須為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不能直接入市。而地方政府通過徵收,壟斷了建設用地的出口,土地增值收益為壟斷者及其利益同盟所分食。從這個角度上説,新拆遷條例和國務院的通知都無濟於事,國土資源部一紙通知顯然也不可能遏制暴力拆遷。
出路在於賦權於民眾,確立對公民權利的保障理念,控制野蠻拆遷,規範政府拆遷權力。同時,暢通和保障司法途徑,讓強拆者付出高昂代價。(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