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買單賠償比“跨省倒毒”更毒

時間:2013-06-04 10:56   來源:燕趙晚報

  來自浙江的百餘噸“毒油”被傾倒在宿州市埇橋區的一個小山村,案發後專案組前往“毒油”囤積地——浙江松陽縣尋找“毒企”。松陽縣承認“毒油”出自該縣,並願意替“毒企”支付賠償費用,但未透露“毒企”的名字。(6月3日《新安晚報》)

  “毒企”千里奔襲只為“倒毒”並不是孤例,但是政府出頭替“毒企”善後卻是第一次。異地“倒毒”充滿主觀惡意,恣意危害環境,理應受到重處。而政府願意為之買單,並拒絕透露“毒企”的身份,自然是赤裸裸的包庇,對企業來説則是變相的鼓勵。

  這看似失去理性的瘋狂舉動,未必沒有扭曲的思維邏輯。在環境與發展的矛盾中,“有毒的GDP”向來是政府難以割捨的難題,最優選擇自然是把“毒”留給別人,把GDP留給自己。這也是為何一些地方地下排污,或者江河直排屢禁不止的原因。

  政府買單賠償不過是“唯GDP”價值的根深蒂固,別人的環境權益是其他政府的責任,別人的群眾有意見與己無關,萬一齣了問題,大不了花錢擺平,足見地方政府社會責任與擔當於此徹底淪喪。政府買單賠償比“跨省倒毒”更毒。百餘噸“毒油”跨省傾倒,足以證明該企業不堪污染處理的重負,異地倒毒或者就地排放,或許就是常態了。這些情況如果説地方政府不知情,顯然不靠譜。

  一味批評政府無視公共倫理,倒不如反思這些地方何以會投身於旁門左道。自然,一是“唯GDP”的強大政績評價慣性;二是法律堵不住故意污染環境的惡行,排污的懲處成本、機會成本,要遠小于治污的投入成本。

  建立法治政府,鞏固政府的執政倫理,有法可依是前提,政府買單“跨省倒毒”賠償儘管極端,而缺少法律屏障,出現的思維荼毒卻是必然。防止對污染排放的縱容,一方面要修正政績評價標準;另一方面要健全污染環境法律法規,降低入罪門檻,有序推動環境公益訴訟,提高惡意成本,形成多方利益制衡。(房清江)

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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