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房屋還貸,平衡法律與人情

時間:2013-05-03 14:20   來源:法制日報

  核心提示:四川蘆山地震後,一些問題引發了諸多的爭議:地震震塌了房子,銀行房貸仍要還,讓很多人覺得法律很無情;志願者在這次災難中表現不佳,被指責為“添亂”,傷害了志願者的感情,志願者真的無用嗎?針對這些問題,我們看看一些學者怎麼説

  發生在四川蘆山的地震災害,給當地居民造成了巨大的財産損失。不少地方房屋倒塌,受災群眾不得不居住在臨時帳篷裏。政府在第一時間安置受災群眾,並對倒塌房屋進行評估。凡是不符合居住條件的,立即拆除;凡是需要加固維修的,由政府安排修繕;凡是房屋倒塌的,由政府提供臨時住所。這些措施對於解決地震災後居民的居住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四川蘆山地震災區房屋倒塌的情況非常複雜。有些屬於當地居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房,有些屬於當地小城鎮居民貸款購房;有些房屋倒塌是屬於建築品質問題,而有些房屋倒塌則完全屬於“不可抗力”。在處理地震房屋損害問題的時候,必須針對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如果屬於宅基地居民自主建房,那麼,當地政府應當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幫助地震災區的居民恢復重建。事實上,四川雅安地區已經出臺了相關政策,補貼當地居民修建住房。

  但是,如果屬於貸款購房,房屋倒塌後,貸款尚未結清的,問題處理起來比較複雜。假如居民貸款購房,房屋的所有權尚未轉移,那麼地震災害造成房屋倒塌,應當由開發商承擔所有的損失。假如房屋已經辦理了交付手續,那麼地震災害造成的房屋損壞,應當由購買人承擔所有的風險。如果購買人通過私人借款購買住房,不管房屋是否居住,購買人都必須償還私人借款。如果購買人是通過商業銀行借款購買住房,並且把房屋作為抵押辦理貸款手續,那麼,房屋倒塌之後購買人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向商業銀行償還借款。

  地震災害發生之後,一些居民不僅失去住房,而且失去了其他所有的財産。如果商業銀行要求購買人必須償還貸款,于情于理都不合適。2008年汶川地震發生後,針對房屋倒塌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曾經出臺政策,要求商業銀行在充分調查評估的基礎上,以呆賬處理。換句話説,對於那些明顯缺乏償還能力的購買人,商業銀行不再索要借款,因為這樣做會讓他們雪上加霜。

  部分專業人士認為,如果過分強調商業銀行的風險,要求商業銀行對地震災害造成的房屋倒塌損失承擔責任,那麼不利於維護正常的商業貸款秩序,在操作中容易産生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坦率地説,這種顧慮是必要的。但是,大災大難面前,應當實事求是地處理房屋倒塌所造成的損失問題。“法無外乎人情”,不能在受災群眾無處安身的情況下,向他們索要購房款,那樣做商業銀行就會顯得無情無義。適當核銷購房貸款呆賬壞賬,不僅可以間接為抗震救災作出貢獻,而且可以提高商業銀行的信譽,為他們今後拓展業務打下良好的社會基礎。

  人們注意到,地震災害發生後,一些新建的住房轟然倒塌。這説明我國住房建築品質堪憂。雖然我國建築法對於建築的標準以及施工的條件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但是在房屋建築施工特別是在中小城鎮的房屋建築施工過程中,仍然存在著大量偷工減料的現象。這一方面説明我國建築市場依然混亂,另一方面也説明我國房地産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筆者建議,今後應當在我國房屋建築施工領域推廣連帶責任制,房屋建築承包商必須對房屋的品質負責,如果地震沒有達到設計強度,造成房屋倒塌,那麼建築承包商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以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只有不斷地強化建築承包商以及房地産開發商的責任,督促各級政府部門履行自己的監管職責,才能確保房屋品質不會下降。

  總而言之,在處理地震災害之後房屋倒塌損害賠償問題的時候,不能濫用“公平原則”,也不能過分強調地震受災群眾的償還責任,而應當在兼顧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基礎上,依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妥善處理地震災害所帶來的房屋倒塌損害賠償問題。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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