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加強基礎性制度建設,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以更好地保障不動産交易安全,有效保護不動産權利人的合法財産權;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制度,從制度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併為預防和懲治腐敗夯實基礎。
物權法實施以來,各界呼籲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以保護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隱私、交易安全等合法權利。這一呼籲得到了本次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積極回應,體現了國家對保障公民合法不動産權利的高度重視。包括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等在內的基礎性制度,是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必需的前提條件,國家對這些基礎性制度建設作出部署,表明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經邁出實質性步伐。
在公民的私有財産中,以房屋為主要載體的不動産往往是佔比最大、分量最重的部分,法律要保護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産,很大程度上就是要保護公民的合法不動産,特別是保護公民合法購置、使用的房産。現實生活中,不同地區之間、不同部門之間對不動産登記管理不嚴、規制不統一、權責不明晰,資訊洩露時有發生。由於不動産登記資訊未能全國聯網,同一權利人在不同地方登記的房産資訊相互割裂,職能部門難以全面掌握居民擁有房産的資訊,不利於作出科學的房地産調控決策。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居民合法購置、使用不動産的資訊實行全國聯網,需要加強對職能部門不動産資訊管理工作的監督,加大對違規使用、洩露公民不動産資訊行為的問責追究。
前段時間,一些地方曝出“房叔”、“房妹”、“房姐”擁有十幾套、幾十套住房,由於他們大多為公職人員或官員,社會輿論反響強烈。“房叔”、“房妹”等被查處後,一些地方對查詢、洩露“房叔”、“房妹”房産資訊的職能部門和有關人員進行了究責。不少人對此很不理解,認為有關人員為查處“房叔”、“房妹”立了大功,非但不應當究責,反而應當給予獎勵才對。在此問題上出現的認識分歧,反映了現行不動産登記制度存在的漏洞,也凸顯了今後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需要承擔的兩項功能——既要充分保障普通公民的合法不動産資訊,也要對公職人員涉及不動産的隱私權加以必要的限制。
按照現行規定,個人、單位要查詢公民購置、使用不動産的資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程式,履行嚴格的報批手續,經有關部門的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有關人員擅自查詢並洩露“房叔”、“房妹”的房産資訊,的確屬於違法違規行為。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之後,在基礎性制度層面,或將建立不動産登記的“一級資訊系統”,公民和公職人員的房産資訊不會截然分開,個人、單位要查詢公民購置、使用不動産的資訊,仍然需要履行報批手續,如果違規查詢、洩露“房叔”、“房妹”的房産資訊,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此基礎上,還應當建立不動産登記的“二級資訊系統”,專門收錄公職人員購置、使用不動産的資訊,個人、單位履行相對簡易的報批手續後,就可以查詢、使用這些資訊。其中,官員購置、使用不動産的資訊,應當通過一定渠道、在一定範圍內對外公開。如果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下不便建立“二級資訊系統”,就需要針對公職人員和官員購置、使用不動産,另外建立一套收錄、登記、公開的資訊系統,以便社會公眾對官員財産狀況的知情和監督,為預防和懲治腐敗構建紮實的制度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