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烏木案觸及物權法立法原則

時間:2012-07-10 11:03   來源:法制日報

  2012年春節,四川彭州農民在河邊散步,無意之中發現了陰沉木(烏木),於是雇用挖掘機開挖。當地政府領導認為地下埋藏物屬國家所有,2012年7月3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國有資産辦公室對外宣佈,獎勵發現者7萬元人民幣。經過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研究所鑒定,該農民發現的這批陰沉木是“金絲楠木”,在市場上非常搶手,有人願意出資1200萬元購買。於是這位農民準備向法院起訴,狀告當地鎮政府濫用職權,行政違法,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政府歸還自己發現的陰沉木。 

  對這一案件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四川彭州國資辦召集文物、林業、司法、稅務、國土等有關部門討論認為,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但中國政法大學的一位學者認為,所謂埋藏物或者隱藏物都是人為造成的,不是人為造成的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就不應該屬於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歸國家所有的情形。對此觀點也有人提出質疑,依照我國物權法第116條,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由用益物權人取得。在河道中發現陰沉木,應當由河道所有權人國家取得,因為按照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山川河流屬於國家所有。而中國政法大學的那位學者則認為,只有在原物清楚的情況下才有所謂孳息的問題,果樹生長的果實屬於天然孳息,母牛生産的小牛屬於天然孳息,陰沉木找不到原物,怎麼能有天然孳息呢?部分學者認為,我國物權法關於國家所有權的規定,實際上是採取列舉立法主義,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列舉情況,才屬於國家財産,否則公民就會動輒得咎。 

  如果不了解我國物權法國家財産的內涵和外延,那麼,很容易誤入歧途。如果像那位學者所説的那樣,我國物權法採取列舉主義的立法原則,那麼,根本無法窮盡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各種情況,這會在無形之中限制國家財産的範圍。不論是居民到河裏挑水,還是到河灘上尋找奇形怪狀的石頭,都不會損害國家財産。可現在的問題是,我國根本沒有所謂的國家財産目錄;相反,由於山川、河流、湖泊、沼澤都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在這些地方發現的所有物品,都會因為發現地屬於國家所有而成為國家財産。 

  從理論上來説,野生動植物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夏天的蒼蠅蚊子也應該屬於國家所有。如果蒼蠅蚊子給居民的人身造成傷害,那麼,居民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只不過我國物權法第49條明確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迄今為止,沒有法律規定蒼蠅蚊子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因此,居民可以驅趕蒼蠅蚊子。如果因為蒼蠅蚊子的叮咬而受到傷害,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請注意,如果為了驅趕蒼蠅蚊子,而破壞了森林、草原、荒地、灘塗、水流,對國家財産造成損害,那麼,不因驅趕蒼蠅蚊子保護自己身體權利而被免予追究損害國家財産的責任。這是國家主義立法的必然邏輯。  

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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