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救人反被追責”有標本意義

時間:2012-08-07 13:41   來源:光明日報

  媒體日前報道,廣東佛山16歲女孩李舒舒為救即將被貨車撞的1歲女童雯雯,緊急將其推開導致自己腿部被碾壓。佛山交警認定李舒舒橫出道路妨礙交通安全,應在事故中負一定責任。對此,有市民質疑稱,救人受傷反被追責不公平,交警責任認定應考慮舒舒救人的前提。

  本來是見義勇為,卻在情急之中違反了交通法規,繼而被交警部門判定承擔責任,對這樣典型事件的處置,肯定會具有某種標本意義。

  提起佛山,許多人應該還記得去年發生的“小悅悅事件”,面對兩歲女童小悅悅被車碾壓,18名路人見死不救,這一事件曾轟動全國,引發了一場道德大討論。如今同樣在佛山,16歲女孩李舒舒為救1歲女童雯雯,緊急將其推開導致自己腿部被碾壓,其意義已經超出了普通見義勇為的內涵,成為一次對道德信念的提振,給予其物質與精神上的重獎理所應當。

  因救人違反交通法規,進而被交警判定擔責,佛山交警部門面臨的輿論壓力可想而知。面對見義勇為行為時,交警部門如果法外開恩,或者乾脆放當事人一馬不予追責,這樣或許才不致遭受輿論譴責。但這樣一來,顯然也有失公允,因為交警部門履職的基本要求是嚴格執法,肯定不能自行設定免責的理由。倘若對李舒舒不予追責,也許契合公眾的情感與心理期待,但對於執法部門來説,也是明顯的失職。畢竟執法不能有隨意性,追責與不追責都需要依法判定,摻雜太多的主觀因素對於執法本身並無益處。

  正如佛山交警部門所稱,李舒舒橫出道路妨礙交通安全,應在事故中負一定責任,並沒有將其認定為負全部責任,因此處罰可以相對從輕,但絕不意味著可以免於處罰。這樣的處罰有可能會讓部分民眾不認同,但如果免予處罰的“先河”一開,難免會造成執法的紊亂。交通執法與獎勵見義勇為看似有價值衝突,但其實是各行其是。如果褒獎見義勇為就要付出程式正義的成本,顯然並不適當。

  和諧社會的重要前提是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保障,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都應該成為執法部門和執法者必須堅守的底線。如何對“救人反被追責”進行妥善處置,無疑對日後類似的事件有著標本意義,比如對見義勇為必須進行重獎,違反交通法規則應擔責,但有必要參照行為前提從輕處罰,一旦涉及賠償責任能否由政府或慈善機構承擔等等。總而言之,有必要讓獎勵的歸獎勵,處罰的歸處罰,讓見義勇為與擔責都經得起公眾評判,才能合法合情,趨於圓滿。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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