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在河北昌黎站,見習乘警、來自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專一學生李博亞為救一名臥軌者,雙小腿被軋斷。但由於李博亞當時正在值勤,所以他的英勇行為並不能被認定為見義勇為。(7月14日《京華時報》)
李博亞的英勇行為令人尊敬和動容,因而,許多網友對於“不能認定見義勇為”的説法難以接受。我非常理解網友的心情,但感情畢竟不能代替法律,法律對任何行為的定性都有它確定的標準和要求。依照各地的見義勇為獎勵保護法規,見義勇為不適用於履行法定義務的人員。李博亞雖然還不是一名正式鐵警,但他在見習頂崗期間,不僅身著警服,而且也受鐵路警方指派,是在完成組織安排的值勤任務,事實上是在履行一名鐵警的職責,因而他負有危急時刻挺身而出保護公民和社會利益的法定職責。從這個意義上講,李博亞的行為是在嚴格履行職責,不是見義勇為。
需要指出的是,李博亞的行為雖然不能認定見義勇為,不能獲得見義勇為稱號及相應獎勵和待遇,但鋻於其關鍵時刻的挺身而出、英勇救人,尤其他的行為可能給他今後一生的工作、學習和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我們對他不應再吝嗇其他待遇。否則,就有可能給英雄留下後顧之憂,讓英雄“流血又流淚”。這恐怕也是眾多網友所擔憂的。
由於李博亞的見習生身份,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的話,可能難享各種相關待遇。第一,他與鐵路部門沒有勞動關係,不構成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第二,他與鐵路公安局也不存在人事關係,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因而也難以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撫恤辦法》享受傷殘撫恤。如若再不能被授予見義勇為稱號,那麼,李博亞就很可能因為名義上的“履行職務”實際上的“沒有身份”而落在法律制度的空隙裏,既無實也無名。
我們看到,北京鐵路警方將給予李博亞慰問金二十萬元。這儘管帶有明顯的獎勵性質,但卻只能以“慰問金”名義發放,因為沒有正式入職,恐怕許多待遇只能是一次性的,名不正言不順,能否完全解除李博亞的後顧之憂,也是個問題。我們高興地看到,相關部門已經作出了“李博亞畢業後,鐵路部門可以錄用”的承諾,但願能夠很好地解決李博亞傷殘後的問題。
其實,類似李博亞的問題在現實中也不少見,一般作為普通民事侵權案件來解決醫療費和傷殘補助等問題,最終往往上法院打官司,雙方基本是不歡而散,補償也難以真正到位。筆者希望通過修法妥善解決見習實習過程中的傷殘死亡問題,比如允許比照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李克傑 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