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發佈的《加強公立醫院廉潔風險防控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要實行醫患雙方簽署協議書制度,患者入院時要進行醫生不收“紅包”、患者不送“紅包”雙向簽字,“不收、不送紅包”協議書將納入病案管理。(本報今日15版報道)
指望雙向簽字就能“有效遏制”收紅包現象?不知道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道理很簡單,這種看起來很美的“簽字承諾”,從來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既然“收紅包”是一種不道德甚至違法的事情,有此衝動的人,就不會顧忌這種形式大於內容、缺乏基本約束力的一紙承諾。不淪為走過場,又能如何呢?
很多人總願意用道德的高調,替代制度的兜底。於是,“簽字承諾”的事兒特別多,簽名抵制網路謠言、簽名考試不作弊、簽名不用地溝油、簽名要安全生産、簽名不污染環境……什麼事好像不“簽字承諾”一下,便不足以顯示大家的重視,不足以亮明基本的立場;好像不“格外承諾”一下,很多壞事就可以幹。問題是如果一邊簽名,另一邊心裏缺少信仰、不懂得敬畏,“簽名”就會淪為演戲,做做樣子而已。即便説一套做一套,違反了這個承諾,一毛錢的代價都沒有,既然如此,管它做不做,先假裝高尚一下又有何妨呢?
而對於管理者來説,費心費力地懲戒違規者,可能遠遠沒有擺下來一摞“承諾書”,從形式上看更有成就感。只要搞了這些形式,便可以拿出來炫耀,做了很多工作,成果卓著。至於還有人違反,那只是“個人行為”,不幹我事。可糟糕的是,本來就是起碼的職業要求,違反了就該被懲罰,這麼一簽名倒好,好像有了很高的道德優越感,心靈與行動兩層皮,大家都覺得無所謂,習以為常地視為常態,這反而會製造群體性虛偽。筆者想反問的是:如果醫生沒有簽字,收取紅包就不必被懲戒嗎?如果醫生簽了字,收取了紅包,你難道還能以“承諾書”之名使其“罪加一等”嗎?而對於基於自我保護主動送紅包的患者,又能如何呢?
衛生系統存在的商業賄賂以及收受紅包等現象,法律法規已經界定清楚,你執行得不夠好,現在在它的頭頂再加上一個更多基於道德內容的協議,又能怎麼樣呢?醫療秩序是由規則、紀律、法律實打實“倒逼”出來的,這是兜底的網,道德是搭梯子,讓人追求更高,不要老指望用梯子去代替網的功能。所以實在沒必要用道德的形式,擾亂制度約束的視線,把清清楚楚的底線,搞得模模糊糊。公立醫院聘用醫務人員,向公眾服務,本身便以醫院的名義向社會各界進行了 “承諾”,現在不要指望用一張又一張的紙來加蓋補丁。尤其要掂量清楚,考慮好成本與收益:醫生、患者都簽字需要時間,協議書存檔需要紙張,大家對一件很正常的要求再來一份承諾也需要消除逆反情緒……成本這麼大,如果不能確保收益足夠好,全面推廣最好還是再慎重一些。